法院關于虛假訴訟立案標準_如何舉報虛假訴訟?
特邀律師
謝邀。本問題可參閱2018年10月1日起生效的《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對于立案標準,有明確的條件:
一是虛假訴訟罪限于“無中生有型”虛假訴訟行為。《解釋》明確,刑法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是指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捏造事實”行為的本質是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兩者應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二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包括特定“隱瞞真相”的行為。《解釋》明確,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三是虛假訴訟罪包括“單方欺詐”和“雙方串通”兩種類型。前者是指一方當事人提起虛假訴訟,侵害另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實質的利益對抗關系。后者是指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權益,損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定義務,規避相關管理義務,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實質對抗關系。
四是虛假訴訟罪適用于民事執行程序。《解釋》明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于“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至于具體涵蓋的行為,可搜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上面有明確的條文規定,因文件較長,這里不再贅述。如有疑問,建議找專業的律師咨詢。
虛假訴訟罪的立案標準: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舉報,對‘虛假訴訟’不起任何作用!‘’
依我之見:受害人‘’必須親自參加庭審‘’,才能揭穿虛假訴訟中的‘’假證據‘’,并當庭要求法庭以‘’虛假訴訟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這樣才能促使法庭裁定‘’中止審理全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一,因為‘’虛假訴訟罪‘’,是《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罪名:以虛構事實進行民商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丶管制。
二,為什么受害人必須親自參加對方提起的虛假民商事庭審呢?因為一一:
不參加庭審,受害人(你)怎么知道對方偽造了多少‘’假證據‘’?
不親自參加庭審,受害人(你)不當庭揭穿對方偽造的假證據,并拿出真憑實據,法庭又怎么知道對方起訴丶當庭出示的證據是對方偽造的‘’假證據‘’?
不參加庭審并當庭向法庭提出‘’中止審理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求,法庭有可能僅僅作出‘’駁回對方起訴‘’而了結此案,而不再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其虛假訴訟的刑事責任。
所以,不需要所謂‘’虛假訴訟‘’舉報(公安機關不會受理舉報),只需要當事人(受害人)親自出庭揭穿對方虛假證據和出示自己的真實證據即可。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一、虛假訴訟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虛假訴訟罪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1、《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4、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哪些屬于虛假訴訟
1、民間借貸案件;
2、被告為資不抵債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其財產已經進入法院執行拍賣程序;
3、改制中的國有、集體企業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4、政府規劃拆遷區范圍內的公民作為訴訟主體的分家、析產繼承、買賣等案件;
5、提起離婚訴訟前的某一時期,夫或妻一方經法院裁決債務案件異乎尋常多的離婚案件;
6、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
7、其他可疑的案件。
三、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的區別是什么
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有共同點:
1、行為人主觀上都存在過錯或惡意,其行為均具有違法性。
2、行為人均以侵占他人財產或獲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為追求目的。
3、行為人都以民事訴訟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隱蔽性。
4、行為人非法目的的實現都有賴于法院的審判權和執行權,訴訟的合法外衣被行為人惡意利用。但兩者又有各自的特征:
不同點:
(1)虛假訴訟的參與主體為原、被告雙方當事人;惡意訴訟的主體通常僅為一方當事人。
(2)虛假訴訟具有合謀性和非對抗性。虛假訴訟是原、被告雙方惡意串通,欺騙法院和法官,獲取非法利益,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對抗性,即便有,也是“虛假”的對抗,已達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惡意訴訟一般是單方的惡意訴訟行為,不存在雙方合謀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對抗性。
(3)侵害的對象不同。虛假訴訟行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訴訟相對方的權益。因為虛假訴訟的合謀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體,其侵害的對象不可能是相對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惡意訴訟侵害的對象通常僅限于訴訟相對方,而不會是第三人。
(4)虛假訴訟的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因為他起訴的主體、事實、證據純粹是子虛烏有;而惡意訴訟原、被告之間可以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屬于濫用訴訟權利的一類。
‘’不能!‘’
依我之見:‘’虛假訴訟案‘’不能由當事人直接向公安報案,只能由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訴訟案件中發現并裁定中止審理后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為什么不能由當事人報警,而只能法院裁定后移送公安機關呢?顧名思義‘’虛假訴訟‘’,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通過制造假證據和虛構事實向人民法院提出民商事訴訟,即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采取訴訟保全(通過虛假訴訟保全查封丶扣押丶凍結)丶審理丶判決丶執行等訴訟行為嚴重妨害法院的司法秩序和權威,犯罪嫌疑人通過‘’虛假訴訟‘’行為嚴重損失公平和正義,通過‘’虛假訴訟‘’又嚴重損失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那么,怎么才能確信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就是‘’虛假訴訟‘’呢?依我之見一一只有通過法庭受理丶審查丶審理才能發現確認犯罪嫌疑人證據之虛假和虛構事實之假,即也只有通過法庭裁定中止虛假訴訟并全案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才具有合法的立案偵查的管轄權,否則,公安機關未經法庭裁定就冒然受理當事人的報案并偵查就會嚴重妨害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而產生破壞法治的嚴重后果。
如果法庭審理已發現該案犯罪嫌疑人嚴重制造假證據己涉嫌‘’虛假訴訟罪‘’應當裁定中止審理移送公安機關而故意不裁定移送公安機關,該怎么辦呢?當事人一方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控告法庭的違法行為,因為檢察機關是法律的監督機關,有權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法律監督。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虛假訴訟罪的立案標準: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如何界定?如何報案]
一、虛假訴訟罪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如何界定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是《解釋》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之一。《解釋》明確,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屬于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負責人就虛假訴訟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答復中,明確提出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對于如何界定虛假訴訟罪說得很清楚:
第一,虛假訴訟犯罪僅限于“無中生有型”行為,即憑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和因該民事法律關系產生民事糾紛的情形。如果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行為人采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能認定為虛假訴訟罪,構成犯罪的,可以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證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捏造事實即可以是積極行為,也可以是特定形式的消極行為。行為人隱瞞他人已經全部清償債務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債務的,也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二,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具體實施方式可以表現為“單方欺詐型”和“惡意串通型”。刑法中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虛假訴訟行為并不完全等同,除了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之外,一方當事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意圖使對方當事人敗訴,以達到非法占有對方財產等目的的,也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三,民事執行程序屬于虛假訴訟罪中的“民事訴訟”。以捏造的事實申請人民法院進行民事執行,同樣可能妨害司法秩序和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需要采取刑事手段予以規制。實踐中存在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均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四,為了突出打擊重點,方便司法實踐中正確適用和準確把握虛假訴訟罪,《解釋》對實踐中常見多發的夫妻債務認定、以物抵債、公司債務、知識產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企業破產、民事執行等類型案件中捏造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作了列舉式規定,并在兜底條款中對捏造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應當如何界定作了進一步明確。這種規定方式屬于不完全列舉。從理論上講,虛假訴訟犯罪行為可能存在于幾乎所有類型的民商事案件中。實踐中,需要根據刑法和《解釋》的規定予以正確理解,準確適用。
二、如何報案?
問題中虛假訴訟是否可以直接報案?答復很簡單:當然可以直接報案。難在去哪報案?如何報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虛假訴訟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虛假訴訟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司法機關報案或者控告。也就是公安局和檢察院都能根據管轄受理立案。
然而,虛假訴訟都是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發生的,法院在某種意義上屬于被欺騙者、受害人,虛假訴訟罪的啟動者由法院發起最合適,但法院由于缺少相應的偵查手段,很難查明案情。目前,虛假訴訟案件容易出問題的環節恰恰在報案環節,公安直接立案有可能插手法院的民事審判;法院直接移交公安處理,又面臨著要承擔否定自己民事判決的后果。
???有些事,法律規定看似清楚,實踐操作很復雜,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有興趣可私信!
當遇到虛假訴訟時,客官你別慌,至少有五條路供你維權:
一、申請上級法院領導復議。
二、申請再審。
三、向市檢察院申請抗訴。
四、向紀委監察委舉報。
五、去上級有關部門逐級上訪。
當事人可把真相和訴求公之于眾,尋求正能量的幫助,如山東辱母案、于歡案等案得以逆轉,靠的就是媒體的監督和眾多網友的呼聲。又如正在熱議的云南退伍女兵唐雪反殺醉漢案被炒得沸沸揚揚,雖在審理中,也足以引起上層的高度重視,對案件的處理結果將起到一定的作用。
攤上這種事注定會勞命傷財,精神上還要承受極大的打擊,所以當事人要冷靜,采取經濟有效的方法去信訪,做好打長久戰的準備。
總之,當事人要妥善保管好證據,同時要尋找有利的證據,還要學法懂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