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界定公民資格的依據是_什么是公民?
特邀律師
1.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并依據該國憲法和法律享有權利和義務的自然人。
2.我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我國的公民
3.國籍是指一個人屬于某個國家的公民的資格,是一種法律上的身份。其取得與喪失是以該國法律的規定為依據的。 確定國籍原則有三種:出生地主義;血統主義;出生地加血統主義相結合。 我國國籍法采取出生地主義和血統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4.有人認為有政治權利的人才是公民,沒有政治權利的人就不是公民,是不正確的。
5.公民與人民的區別 公民也稱國民,與人民的區別: 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凡具有我國籍的人都是我國的公民。 人民是一個政治概念,它相對敵人而言,凡擁護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是人民的范圍,是以階級內容劃分的
法律依據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將自然人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三種。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11條第一款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通則》第11條第二款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12條第一款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治理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則》第12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12條第二款規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民法通則》第13條第一款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我國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我國《民法》第11條之規定: 1.18周歲以上的公民,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16周歲~18周歲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我國《民法》第12條之規定: 1.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我國《民法》第13條之規定: 精神病人按病情嚴重程度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具有中國公民的法定條件是具有中國國籍。 法律規定,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就是中國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