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取保快八個月沒有傳喚_醉駕取保候審八個月了怎么還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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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對犯罪嫌疑人應當隨傳隨到,受到傳喚是正常的,最后還要進行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相關法律知識: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對于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七條 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八條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九條 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條 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機關,并將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有保證人的,還應當通知保證人解除擔保義務。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一條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個刑事責任的,變更、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 在七日以內審查決定。經審查認為超過法定期限的,經檢察長批準后,解除取保候審;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書面答復申請人。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七十條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對于需要繼續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監視居住手續。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七十一條 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七十二條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七十三條 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七十四條 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通知執行機關,并將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七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監視居住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 在七日以內審查決定。經審查認為超過法定期限的,經檢察長批準后,解除監視居住;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書面答復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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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因醉駕,涉嫌刑事犯罪已被立案偵查,對你的處理要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放心吧,既然已經決定對你取保候審了,就不會再刑事拘留你了。
2.公安機關對你涉嫌犯罪的事實偵查終結后會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3.檢察機關經審查,可以對你提起公訴,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
4.如果對你提起公訴,法院可對你判處六個月以下拘役或者緩刑,并處罰金。如有不明白的再私聊。
醉駕取保候審,9個月了不通知當事人,可能是案件性質嚴重,仍在偵查處理中。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解除取保候審的原因有: 一是發現對被取保候審的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屬于這種情形的是已經查明無罪或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6種法定情形。 二是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即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如果期限屆滿,應當解除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75條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取保候審。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62條規定,對超過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審的,應當在7日內審查決定。對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書面答復申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里的"不當"包括不該采取強制措施和應當采取強制措施,但不應采取取保候審。對前者應當撤銷取保候審;對后者則應當變更為其他更為嚴厲的強制措施。變更取保候審,是指因法定原因將取保候審改變為其他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58條第2款、第73條、第75條的規定,變更取保候審包括: 一是被取保候審人違反了第56條第1款的規定; 二是采取取保候審不當,不能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將取保候審變更為逮捕的條件是: (1)被取保候審人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2)被取保候審人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3)被取保候審人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4)被取保候審人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 (5)在取保候審期間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 (6)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嬰兒而未逮捕,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滿的。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決定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的,應當制作解除、撤銷取保候審決定書。決定書應送達被取保候審人,通知執行機關,退還保證金。有保證人的,還應通知保證人。公、檢、法機關決定變更取保候審的,應制作變更取保候審決定書,寫明變更理由及變更后的強制措施,原取保候審自然失去效力。變更決定應通知保證人、執行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