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無效從合同效力_主合同無效那從合同有效嗎?
特邀律師
從合同是基于主合同存在的 當主合同無效的情況,從合同至始無效
《合同法》第52條規定,合同無效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不能。理由如下:
首先,從邏輯和法理上來說,違約責任以有效合同為前提。若合同無效,該合同是自始無效、確定無效、當然無效,所以不存在違約責任的說法,當然不能按照無效合同的約定條款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法條太多就不援引了):《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民法總則》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其次,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幾種:
第一,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比如仲裁條款、選擇受訴法院的條款等。
第二,產生相應民事責任:(1)返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2)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3)按各方過錯程度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民法總則》 第一百五十七條
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從該條理解,一般規定,擔保合同的效力取決于主合同的效力,但有例外,即擔保合同有特殊的約定。該特殊約定一般是指通過約定,將擔保合同效力獨立于主合同,當事各方均明確不管主合同效力如何,擔保合同無效有效。該種做法符合國際上的貿易慣例,國內司法實踐也主要體現在國際貿易糾紛,獨立保函等糾紛。
當然,如果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擔保人也并不表示就不承擔責任。根據上述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擔保合同無效,則根據各方過錯程度來確定賠償責任,如造成擔保合同無效的責任在于某一方,占多大比例責任,都將成為賠償責任大小的考慮因素。具體就要根據個案去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