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能不能構成瀆職罪犯罪主體_村干部能構成瀆職罪嗎?
特邀律師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國家、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本罪的犯罪主體,原則上,應當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居委會工作人員顯然不具備這一身份,因此,正常情況下,不能構成本罪;
2、在特殊情況下,如果居委會工作人員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共謀的,導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不履職的,居委會人員可能構成本罪的共犯,此時,居委會工作人員也能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主體。
可以。
瀆職罪的犯罪主體限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立法解釋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你好,瀆職罪構成特征有:首先犯罪主體是特殊群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一種犯罪可以由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即新《刑法》第398條規定的泄露國家秘密罪)。
其次,瀆職犯罪在主觀方面既有故意又有過失。其規定的數十種罪名具體可劃分為三大類:1、只能由故意構成的犯罪,這類犯罪占瀆職罪的絕大部分,如徇私舞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等;
2、只能由過失構成的犯罪,;
3、既能由故意構成,又能由過失構成的犯罪。 第三,瀆職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所謂國家機關包括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 第四,瀆職行為既可能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能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但無論哪種形式,行為人的行為都與其職務緊密相聯。
主體要件瀆職罪的犯罪主體限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黨委、政協、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都不屬國家機關范疇,司法實務中出現了協管、協警及治安聯防人員受國家機關的委托從事公務的現象。客體要件瀆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主觀要件瀆職罪的主觀方面大多數出于故意,少數出于過失。故意與過失的具體內容因具體犯罪不同而不同。本章犯罪沒有目的犯。客觀要件瀆職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