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兩年后怎么處理_判決生效超過兩年如何申請執行?
特邀律師
不是。緩刑是我國刑罰的一種執行制度,是一種附條件的不執行。說白了就是,你犯罪了,判刑2年,先不執行,給你規定2年的緩刑考驗期,這2年對你是不關押的,在這兩年內,你只要不再犯罪、也沒有發現原來的漏罪,那么這2年考驗期滿后,原來判的2年有期徒刑就不再執行了,說白了,就是你的這個“事兒”——了了。
但是,如果在這兩年內,你又犯新罪或發現了你原來的漏罪,那么,就要撤銷緩刑,把你新發現的罪和原來判的那2年一起進行數罪并罰,也就是要加重你的刑罰。
還有一種情況,在這兩年內,沒有犯新罪、也沒有發現漏罪,但就是“不聽話”,違反了監督管理規定,比如,不讓你干什么你偏干什么、搬家、遷居也不經過批準等等,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這樣,也就不符合緩刑條件了,會撤銷緩刑,把你收監,開始執行最初判的那2年有期徒刑了。
緩刑制度是針對犯罪情節輕微的犯罪分子(比如說判處拘役、3年以下刑期的人,比如說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或75周歲以上的老人)專設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這些人社會危害性不大,認罪悔罪態度好,如果不分青紅皂白一律關押,在看守所、監獄里“交叉感染”,更不利于對他們的改造。而把他們放到社會上,由專門部門監督,定期學習、匯報思想、參加勞動,依法對其思想、行為進行矯正,會起到正面的、積極的作用和效果,而“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規定,會更有力促使其真心向善,早日回歸家庭和社會。
法律的真正目的不是把多少人投入監獄,而是能夠讓多少人重獲新生。
不知道說的明白不,請大伙關注、留言。
艱難的勝訴之路
——解讀中抑公司訴華路公司投資款糾紛案
歷時近6年,歷經一審、2次再審、2次申訴、抗訴及發回重審,歷經被告人華路公司法人資格的注銷、撤銷注銷、行政復議及確認其訴訟主體資格,原告中抑公司終于贏得了200萬元投資款官司。
一、中抑公司訴訟大事記。
1、1998年3月,中抑公司向海南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華路公司(附件一),華路公司提起反訴(附件二)。
2、1998年8月,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做出(1998)海南民二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書》(附件三)判決:①合同無效。②華路公司返還中抑公司86.368萬元。
3、1998年11月,中抑公司沒有上訴,而在判決生效后,向海南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附件四)。
4、1999年6月,海南中級人民法院以(1999)海民監字第2號通知書駁回中抑公司的再審申請(附件五)。
5、1999年6月,中抑公司繼續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附件六、七)。
6、2000年5月,省高級人民法院以(1999)瓊高法民申字第154號《民事裁定書》指令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再審(附件八)。
7、2000年12月,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00)海南民再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維持原海南中級人民法院(1998)海南民二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書》(附件九)。
8、2000年12月,華路公司在儋州市工商局未經清算即注銷。
9、2001年1月,中抑公司不服,仍未上訴,而是在判決生效后,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申訴書同第5項。
10、2001年11月,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01)瓊高法民申字第47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駁回了中抑公司的申訴(附件十)。
11、2001年12月,中抑公司仍不服,向省檢察院申訴,申訴書同第5項。
12、2002年2月4日,省檢察院以瓊檢民行抗字[2002]11號《民事抗訴書》(附件十一),向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本案提起抗訴。
13、2002年2月25日,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2)瓊民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提審本案,并中止海南中級人民法院(2000)海南民再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附件十二)。
14、2002年6月,經中抑公司投訴,儋州市工商局撤銷對華路公司的注銷登記,決定恢復華路公司(附件十三)。
15、2002年6月28日,華路公司法人代表陳某以其個人名義,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儋州市工商局恢復華路公司的決定(附件十四)。
16、2002年10月18日,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審期間,以華路公司注銷、恢復登記并行政復議為由,做出(2002)瓊民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附件十五),裁定中止本案訴訟。
17、2003年7月10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2002)瓊民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撤銷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原來作出的兩份判決即15號及3號《民事判決書》,發回海南中級人民法院重審(附件十六)。
18、2003年12月12日,海南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3)海南民再初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終于判決中抑公司勝訴(附件十七)。判令華路公司返還中抑公司192.668萬元投資款及利息,訴訟費用6.064萬元,均由華路公司承擔。歷時近六年的馬拉松訴訟,暫時劃上了句號。因華路公司拒不領取法律文書,下落不明,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已公告送達判決書,此案將于2004年3月8日上訴期滿。如華路公司不上訴,該判決生效。
二、本訴與反訴
1、簽約。
1993年1月10日,中抑公司與華路公司簽訂一份《聯營協議書》,合作開發華路別墅苑項目,合作期限23個月,華路公司出儋州美扶開發區36畝土地,中抑公司出全部建設資金,合作建設36棟別墅。
1993年4月8日,雙方簽訂聯營儋州市華路公寓項目協議書一份。該協議因故未履行。
1993年4月13日,雙方簽訂聯營儋州市木棠開發區80畝土地的《合作協議書》一份。雙方約定,華路公司出資600萬,中抑公司出資200萬,合作購買80畝土地。后又分別于1994年4月10日、1996年4月12日分別簽訂了兩份《補充協議》。
2、本訴。
中抑公司根據1993年4月13日的《合作協議書》投資200萬,華路公司已還7.332萬元,故請求華路公司返還192.668萬元投資款及利息。這本是一樁簡單的民事,但因華路公司的反訴,變得復雜了起來。
3、反訴。
華路公司根據1993年1月10日及1993年4月13日兩份協議提出反訴,請求中抑公司退還其多支付給中抑公司的8332元。理由是,根據2份合同,中抑公司共付給華路公司402.5萬元,而華路公司共付給中抑公司403.332萬元,多付8332元,中抑公司應退還此款。
針對中抑公司根據1993年4月13日合同投資200萬元的主張,華路公司反訴稱,這200萬元是中抑公司根據1993年1月10日第1份《聯營協議書》投資的,根本不是依據1993年4月13日第3份《合作協議書》投入的。根據第1份《聯營協議書》,這200萬中只有80萬是投資第3份《合作協議書》的。
中抑公司認為,根據第1、3份協議,中抑公司都負有投資200萬元的義務,中抑公司都依約投資了,不可將二者混淆。中抑公司根據第1份《聯營協議》投資200萬元,并投入36萬土方工程款、7.2萬元土地平整款及1萬元規劃費,合計244.2萬元。華路公司在1993年3月31日及4月1日分別支付中抑公司8萬及308萬合計316萬元土地款,其中200萬元是返還投資款,44.2萬元是返還土方工程、土地平整及規劃費,71.8萬元是支付中抑公司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因為華路公司違約將此項目轉讓了。華路公司支付中抑公司316萬元,了結了第1份《聯營協議書》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第3份《合作協議書》根本就沒有關系。
4、一審判決。
海南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1993年1月10日,華路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與中抑公司簽訂的名為土地聯營開發實為土地轉讓的《聯營協議書》違反法律規定,系無效合同。同年4月13日,華路公司與中抑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由中抑公司提供合作的20畝土地,亦未取得土地使用權,且雙方約定以租賃方式收取固定利潤,實際上是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應當確認協議無效。當事人根據上述無效合同收取對方的款項應各自返還。根據雙方當事人舉證表明,華路公司共收取中抑公司409.7萬元,扣除已返還323.332萬元,余之86.368萬元應予返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海南儋州華路住宅開發建設公司與海南中抑房地產實業公司于1993年1月10日簽訂的《聯營協議書》;同年4月13日簽訂的《合作協議書》及兩份補充協議書無效。(二)、海南儋州華路住宅開發建設公司返還海南中抑房地產實業公司86.368萬元。上述款項限華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逾期履行,則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司法實踐中,違反程序缺席審判的情況并不多見,因為法官都知道這樣做的后果對自己非常不利,一般情況都會盡量按程序走下去。
當然了,違反程序缺席審判也不是完全沒有,多數情況是過失造成的。例如書記員抄錯了電話或地址造成不能送達。這種情況需要查閱法院的送達記錄來了解。
這個問題,建議當事人認真核查一下,違反程序缺席判決,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如果有證據證明的確如此,有三種救濟途徑。
第一種到原審法院申請再審。
第二種通過檢察院申請抗訴處理。
第三種通過法官違法辦案舉報系統投訴處理。
以上三種途徑都能解決問題,關鍵是是否有證據證明的確屬于違反程序。如果沒有證據,那這個問題無法解決。
1、法院判決生效后,需要當事人申請,然后法院才會執行。
2、法院執行的前提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如果沒有財產,法院無法執行。
3、申請執行后,被執行人有財產,而法院不給執行的,可以申請上一級法院執行。
根據你提供的情況,判決書的效力不會失效的。
根據最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 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你已經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那么時效就已經中斷,判決書不會失效。
在這里,要提醒一下,申請法院執行一定要注意時間,一般我們申請強制執行后,法院會立案,并要求被執行人報告自己的財產。事件中,一般法院會在6個月內執行完畢,如果沒有財產也會終止執行,待有財產時可以申請法院恢復執行。因此,只要在判決生效后2年內申請法院執行,就不會因時效問題而導致無法執行。
在申請強制執行后,法院一般會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現在法院的查詢系統基本能查清,比如銀行卡、支付寶、微信等賬號都能查到,名下是否有房、車等。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無任何財產,法院也會通知我們,如果有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可以提供給法院,以便執行。如果還是找不到可執行財產,那法院才會終結執行,待有財產時再申請執行。但是如果被執行人有錢而不還,那就會面臨拘留等措施,嚴重的還會涉及刑事犯罪。
對于這些毫無誠信的人,我們應該積極配合法院讓他們承擔責任,不知大家對此有何看法?
作為一名專做執行的法律人,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只要申請過強制執行這個債權就已經固定下來一輩子,只要被告不還錢,這個債權是不會自動消亡的。放心!
但是打贏官司和要回來錢是兩個事情。
通常是贏了官司,輸了錢,除了花訴訟費以外,除了把一紙白條換成了一張判決,其實什么都沒有改變。當初想象的打贏官司就能拿回來錢,這個事情成為了一個泡影,大部分。原告都會對這個結果非常失望,從而造成了太多的與律師之間的矛盾。
律師的工作是幫你打官司講清楚事實。
法院的工作是根據你所講的事實,根據法律的現行要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你一個交代,告訴你誰是對的。
但這些都和執行無關。所謂的執行就是把錢拿回來,落袋為安。
而這些通常對于老賴來說都是很無奈的。因為法院沒有精力去幫我們查詢被告的隱匿資產。法院的系統也不支持跨市查詢不動產。
也就是如果你是在北京打的官司,就算被告在上海有大把的財產,北京法院也查不到,只能終本了事。
有需求就有供給,這種事情通常是由第三方機構也就是專業的執行團隊來完成的。不多說了,具體案例具體分析吧。
專做執行的法律人,我們一直在路上。
一起加油吧。
申請執行生效判決書超過兩年的,超過兩年的,法院將不再受理,不再執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申請的,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以實現實體權利的權利。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申請法院執行期限是生效判決作出之日兩年內,盡快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是再訴。逾期履行生效判決,可請求支付二倍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