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_婚后繼承所得屬夫妻共同財產嗎?
特邀律師
婚后丈夫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財產。而且,婚后的夫妻財產也是共同財產。這是國家的《婚姻法》明確規定。
沒有附加條件是夫妻共同財產。
關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規定中,“夫妻共同所有”的只是有形財產權利,不包括知識產權。對于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把握以下要點:
1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只歸知識產權人專有,不因婚姻關系而發生共有。
2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根據期待權(期待利益)與既得權(既得利益)的理論及有關法律規定來解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就其知識產品尚未與他人訂立使用或轉讓合同,也未自己使用或實施,該項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只是一種期待利益,知識產權中的獲得報酬權也只是期待權,該項財產權利不能歸夫妻共有;如作為知識產權人的夫妻一方已與他人簽訂了使用合同,無論知識產權人是否已實際得到報酬,該報酬即為既得利益,應屬夫妻共同財產之列,歸夫妻共有。所以,婚姻法第17條第3項只規定“知識產權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知識產權本身仍屬于取得知識產權的一方專有。
3專利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專利權人轉讓專利權或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所獲得的報酬等。
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出售專利權取得收入是夫妻共同財產。
知識產權中的人個性權利,比如署名權等,屬于個人的專屬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