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應責任是什么意思_什么是職責?
特邀律師
職責:指任職者為履行一定的組織職能或完成工作使命,所負責的范圍和承擔的一系列工作任務,以及完成這些工作任務所需承擔的相應責任。責任:
1、指分內應做的事,如職責、盡責任、崗位責任等。
2、指沒有做好自己工作,而應承擔的不利后果或強制性義務。責任相關名言:(1)天下興亡,匹夫有責。( 顧炎武)(2)作為確定的人,現實的人,你就有 規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務,至于你是否意識到這一點,那是無所謂的。( 馬克思)(3)自由不在于在幻想中擺脫自然規律而獨立,而在于認識這些規律,從而能夠有計劃地使自然規律為一定的目的服務”,又說,“ 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對事物的認識來作出決定的那種能力。(恩格斯 )(4)在他握有意志的完全自由去行動時,他才能對他的這些行為負完全責任。(馬克思)(5)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馬克思)
一個人的行為有可能同時觸犯行政法和民法的規定,就相應的要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一般是行政處罰,民事責任一般是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等
擔負責任是指針對于某個項目主要負責人要對所有工作流程、工作過程出現的任何問題承擔相應的責任,監督其認真工作。
有限是對責任范圍的規定,責任范圍有有限和無限兩種,有限責任是指根據出資額大小來承擔相應的債務責任,超出出資額限度的不承擔償債責任。
無限責任是指無論你出資多少要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其他債務人無償債能力的你有義務先清償債務,對替他人清償的債務,你有追訴權。
指一個崗位所要求的需要去完成的工作內容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崗位,是組織為完成某項任務而確立的,由工種、職務、職稱和等級內容組成。職責,是職務與責任的統一,由授權范圍和相應的責任兩部分組成。
所謂相應的補充責任是指,首先應當由侵權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只有在其下落不明或者不能承擔侵權責任的時候,才由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根據其過錯和原因就侵權的第三人不能承擔的部分承擔一定范圍的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所謂相應的補充責任是指,首先應當由侵權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只有在其下落不明或者不能承擔侵權責任的時候,才由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根據其過錯和原因就侵權的第三人不能承擔的部分承擔一定范圍的侵權責任。
補充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補充責任不是按份責任,是一種特殊的連帶責任,與一般連帶責任有明顯區別。一是債務范圍不同;二是承擔的順序不同;三是發生的原因不同;四是否有過錯不同;五是依存的法律關系不同。連帶責任是指責任人之間沒有先后順序,都在全部范圍內承擔責任,你可以起訴任一人或他們全部并要求任一人承擔全部責任;而補充責任則是指在直接責任人不能承擔的范圍內的責任,如果直接責任人逃匿則補充責任人先承擔全部責任,而后獲得追償權。擴展資料:補充責任是指因同一債務,在應承擔清償責任的主責任人財產不足給付時,由補充責任人基于與主責任人的某種特定法律關系或因為存在某種與債務相關的過錯而承擔補充清償的民事責任。連帶責任亦稱“連帶債務”。“民事責任”的一種。指數個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各負全部給付的一種責任形式。即債權人可對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后請求全部或部分給付的一種債務形式。如合伙債務的債權人,對于合伙成員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均可請求其同時或先后,部分或全部地清償合伙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