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監事和法人關系_公司法人與監事有什么區別?
特邀律師
公司法人與監事的區別: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關,對外不能代表公司。而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法人代表由公司章程決定。舉一個簡單的例子,簽訂合同是只能簽法人代表的名字,不能簽監事的名字。監事:(supervisor ),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企業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工商部門)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
這個問題要具體分析。
一、夫妻公司為一人公司的情況
一人公司之所以成為一人公司,是因為其投資主體為一個。
而投資主體可以是一個自然人,也可以是一個法人或其他組織。
在僅有夫妻為投資人的公司里,如果所投資為夫妻二人共同財產,那么這個公司的投資主體就是只有一個,這個公司也就是一人公司。
在夫妻的財產關系中,有可能存在夫或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財產,或者夫妻在婚姻關系中對某些財產有著特別的約定為個人的財產,如果一方或者雙方以婚前財產或者婚后有特別約定的財產作為投資成立公司的,那么這個公司的投資主體就不是一個,而是兩個,這個公司也就不是一人公司了。
二、夫妻公司為一人公司的情況下,夫或妻的責任承擔
我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是指股東與公司存在人格混同。
實踐中,當公司股東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公司的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時,往往在某個具體的法律關系中,體現為公司與其股東之間在財產、組織機構或者經營業務上發生混同時,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應否定公司的獨立人格。
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財產的責任在于股東,即舉證責任在一人公司的股東,而不是公司債權人,這在法律上叫做舉證責任倒置。
在這樣的法律制度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就顯得極為重要: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在訴訟中,提交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是證明公司財產獨立的方式之一。
但如果個人股東不能提交這樣的審計報告,或者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了個人股東在財務上或者在經營業務上與公司不說獨立存在的,那么個人股東對公司的債務需要承擔的是連帶責任。
三、股東與公司人格混同時,個人股東的夫或妻對公司債務的承擔
不是股東的另一方夫或妻,不必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債權人起訴夫妻雙方要求其對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共同承擔責任時,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法院會支持。
怎么來證明?除了共債共簽外,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就是其中一種。
夫妻公司中,妻子為法人,丈夫為監事,妻子負責公司的經營,丈夫負責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可見公司是二人共同投資,并且共同經營的。
這種情況,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在股東與公司人格混同時,夫妻對公司的債務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首先,你了解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嗎?
其次,一人有限公司,自由一個股東,不設股東會;至于是否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決定;
第三,監事是否跟股東有親屬關系,都可以。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適應市場經濟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公司和法人的區別在于:公司必須是法人,法人不一定是公司。
第一,你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依法應訴。
第二,作為法定代表人,你對公司的管理漏洞是負有直接責任的,一個監事隨意拿出公章使用,說明管理是有問題的。
《公司法》只對公司內部人員任監事有要求,不考慮血緣關系。只要不是公司董事會成員、也不是公司高管,就可以擔任公司的監事。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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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不能和法人同一個人
在現實生活中,每家公司創立注冊公司的時候有一些關于公司的常規問題需要知道。比如說像是公司法人、監事等這些,這都是成立公司的時候必須要進行登記的。監事和法人屬于兩種性質,在某些時候,都需要監督公司的運營,起到監督的作用。
法人是一個經濟組織而非一個自然人,所以法人和監事不能是一個人。如果你所謂的法人是該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的話,根據公司法的他是不能作為監事的。
具體的結合實際的情況。
公司法第51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只要法人不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行。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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