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時有可保利益_可保利益原則是什么?
特邀律師
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其本質內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須對投保的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標的投保,保險人可單方面宣布保險合同無效;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而獲得不屬于保險利益限度內的額外利益。
現實問題 沈某將一批貨物儲存在某一倉庫內,約定的儲存時間為2個月。但當2個月期滿后,沈某未去倉庫取貨,倉庫撥打沈某手機也始終沒人接聽,不得已倉庫將沈某的貨物提存。那么,究竟什么是提存呢? 律師解答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保管人擁有提存的權利。所謂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難于履行債務的,經公證機關證明或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一經提存即認為債務人已經履行了其義務,債權債務關系即行終止。上述沈某與倉庫的儲存期間屆滿,而倉庫聯系不到沈某,此時,倉庫有權提存沈某的貨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三條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對于家庭財產而言,可保利益的產生和存在主要有三個來源:
①所有權:單個或者與別人共同擁有財產的所有人,接受他人財產管理委托的受托人,或者享有他人利益的受益人,均對財產具有可保利益。
②占有權:對財產的安全負有責任的人(比如,保管客戶物品的倉庫保管員),以及對財產具有留置權的人。不過,這種可保利益的來源在家庭財產保險中不是很常見。
③契約權益:與他人簽訂契約或合同并因此而享有權益的人,比如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就對承租的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原則:指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簽訂有效的保險合同的法律規定。
可保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對要求保障的標的必須具備法律承認的經濟利益,表現在財產保險中,投保的財產標的在遭受危險事故時會對投保人造成經濟損失;表現在人身保險中,投保的人身標的在遭受意外事故或喪失勞動能力時會對被保險人或其家屬帶來經濟困難,也就是說,保險標的遭到事故而導致投保人在經濟上有所損失。 ※ 寬限期 續期保費雖然訂有繳費日期,但若是客戶一時資金周轉不靈,保險公司給予其補交所欠保費的機會,暫不行使解約權,仍維持合同效力的一種合同約定。法律或合同約定的寬限期一般為60天,從保險人代理人進行催告之時開始計算。寬限期條款意味著,當投保人未按時繳納第可以防止被保險人的道德危險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各期的保險費時,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仍然有效。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予負責,但要從保險金中扣回所欠的保險費。同時,在寬限期內的任何時日,投保人都可以到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且不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