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_下列民事行為中,屬于效力待定的是-A?
特邀律師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達設立、變更、終止法律關系的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為《民法通則》所采用,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實行為。
同時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以適法性為特征,不包括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為。嚴格稱謂是"法律行為",中國民法稱民事法律行為。
行為特征:
1、應是民事主體實施的以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
2、應是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的行為;
3、應是合法行為。
行為形式:
在我國,民事立法確認民事法律行為可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兩大類。
您好,這里是【法妞問答】為您解答:民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而實施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即民事表意行為。民事行為的效力狀態是指民事行為成立之后能否引起行為人意思表示內容所追求的民事法律效果的不同狀態,其效力狀態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有效、無效、可變更可撤銷、效力待定、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等。
民法總則和民法通則是總論,規定的只是民法體系里面一般性、概括性的內容,合同法屬于民法體系里面的債法的其中一個分支。所以合同法里面有一章(《合同的效力》)明確規定合同的效力。而在民法總則、民法通則里面則是整體性地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進行規定(合同的效力是其中一種),所有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都要符合民法總則、民法通則里面關于效力的規定。也就是說合同的效力在合同法中有專門的規定,在民法總則、民法通則里面通過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進行規定。
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分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三種,沒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凡沒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五種情形之一的合同就都是有效合同,包括限制行為能人訂立的必須由法定代表理人追認或同意,才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有效的合同(第四十七條)、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第四十八條)、無代理權人表見代理訂立的合同(第四十九條)、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任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第五十條),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這五種有效合同,在某種合同法律理論上被稱為「相對無效的合同」,也稱「效力待定(未定或不定)的合同」,包括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