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二審書面審理的規定_刑事案件二審書面審理流程?
特邀律師
1、二審法院就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
2、對于上訴案件,一般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定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沒有變化,證據充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二審法官不開庭,因為二審法院審理案件大多都是書面審理,是法律規定允許的。
律師不交辯護詞,律師為什么不交辯護詞呢?當事人聘請律師就是希望律師能夠運用專業知識和邏輯推理能力為自己提出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的意見。此時,律師沒有提出辯護意見,那和沒有請律師有什么分別呢?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依法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律師在二審時不提交辯護詞,法官會視為律師放棄辯護。二審法官會對一審案件的全部事實材料進行書面的審理。
根據刑訴法236條規定,審理的結果有以下三點:
一、維持原判。
二、依法改判。
三、發回重審。
答:我個人認為,二審法官決定不開庭缺乏法律依據。依據刑訴法223條,如果被告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審應該開庭。你可以試試以下辦法:1、請你的律師向法院提交“法律意見書”,依據刑訴法規定闡述二審應開庭的理由,并將二審拒絕開庭的回復留存備查;2、與檢察機關溝通,取得諒解進行抗訴,抗訴就必須開庭;3、對一審的事實、證據重新審視,轉變思路角度,看看有無可能提交新證據,有新證據就能開庭;4、上述辦法如果都不好使,而且二審判決又讓你不能接受的話,只好慢慢申訴了!
可以書面審理的。 如果因當事人不服一審刑事判決而上訴的,二審法院在審查后,如果認為原判無誤的,可以在進行書面審理后徑行下達終審判決,但應聽取當事人或辯護人的意見。 如果二審法院認為有可能需要改判的,則應當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