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尋釁滋事罪中的情節惡劣_尋釁滋事罪情節惡劣如何認定?
特邀律師
尋釁滋事罪犯罪情節的認定
1.毆打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惡劣:
(1)隨意持械毆打他人;
(2)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造成被害人輕傷等后果的;
(3)隨意毆打多人、多次或者以未成年人為毆打對象或者以打人取樂引起公憤的;
(4)隨意毆打他人,引起被害人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5)多次向他人拋投石塊、污物,引起公憤的;
(6)隨意毆打他人屢教不改的;
(7)其他惡劣情節。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惡劣:
(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
(2)攔截他人造成一定范圍的群眾人心不安,影響工作、生活、教學秩序的;
(3)當眾辱罵他人并產生惡劣影響的;
(4)使用機動車輛追逐、攔截他人情節嚴重的;
(5)因追逐、攔截、辱罵他人造成被害人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6)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屢教不改的;
(7)其他惡劣情節。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
(1)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達1000元左右的;
(2)在城鄉市場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擾亂正常經營秩序,引起公憤,造成惡劣影響的;
(3)多次以恐嚇,威脅,要挾手段“調解”或者受人雇傭插手民間糾紛,造成嚴重后果的;
(4)主動或受他人雇傭,使用暴力或者多次以暴力等手段相威脅討債的;
(5)多次在營業場所消費,無正當理由拒不付款,情節惡劣的;
(6)多人結伙多次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者多人結伙多次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7)因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致使停工、停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10000元左右的;
(8)強拿硬要他人財物,以未成年人或學生為主要侵害對象,情節惡劣的;
(9)強拿硬要他人財物屢教不改的;
(10)其他嚴重情節。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1)在公共場所橫沖直撞,制造事端或故意制造危險信號引起人群驚恐、逃離等或者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活動的;
(2)故意制造障礙導致交通嚴重堵塞的;
(3)多人結伙竄入街、巷、居民住宅區,高速駕駛機動車互相追逐,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制造噪音擾民,造成人心不安、引起公憤的;
(4)因起哄鬧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
(5)其他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情形。
尋釁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危害后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對象等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危害后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對象等情節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
- ?。ǎ保め呑淌?,犯罪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基準刑為管制、拘役;
- ?。ǎ玻┚哂小缎谭ā返诙倬攀龡l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每增加1項或同一種情形增加一項,基準刑增加6個月。
- ?。ǎ常め呑淌轮氯溯p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二年;輕傷每增加1人,基準刑增加六個月至一年。
- ?。ǎ矗め呑淌轮鹿截斘飺p毀數額達2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數額500元,基準刑增加一個月。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 ?。ǎ保┳靼笇ο鬄闅埣踩?、老年人、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孕婦的;
- ?。ǎ玻p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 ?。ǎ常┮宰詺垺⒆詺⒌确椒ㄍ{、要挾的;
- ?。ǎ矗┰趯W校、醫院等人員密集、足以造成嚴重踐踏事故的公共場所尋釁滋事的。
因此,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二年,輕傷每增加1人,基準刑增加六個月至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9次會議、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尋釁滋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第二條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ㄒ唬┲乱蝗艘陨陷p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ǘ┮鹚司袷С?、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ㄈ┒啻坞S意毆打他人的;
?。ㄋ模┏謨雌麟S意毆打他人的;
?。ㄎ澹╇S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诠矆鏊S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ㄆ撸┢渌楣潗毫拥那樾?。
第三條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ㄒ唬┒啻巫分?、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ǘ┏謨雌髯分?、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渌楣潗毫拥那樾?。
第四條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觀點不同,可以爭辯,不行就辯它個三天三夜,采用拉黑手段,非君子所為。如炒作民間鬧劇拉圾大師,一群烏合之眾吹大啦叭的,辯不過就拉黑,豬都能吹上天,這與噴子有什么區別。
不好妄加評論,只是有些不理解
判得太輕了,對這種無恥之徒該下重刑。鳥有反哺之情,羊有跪乳之恩,況且事情已經過去20多年了,況且老師已經那么老了。此徒不嚴懲,必將帶壞社會風氣。如此人人都可以找小時候打過、罵過自己的姥姥姥爺、爺爺奶奶、老師、鄰居、路人,甚至自己的父母來狠揍一頓來解小時候之氣了。長期以往,社會將沒有感恩之心、羞恥之心、仁愛之心,就會只剩下暴力與恐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