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傷不能上班如何解除合同_在勞動合同期間因個人原因受傷無法工作,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嗎?
特邀律師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遭受若遭受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若勞動者屬于疾病或者非工受傷的,勞動者依法享有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依法發放病假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不得違法和醫療期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工傷和離職沒有必然聯系,這是兩回事,國家并沒有規定工傷必須離職。如果發生工傷,一方面,按照社保規定,單位應該提供相應證明協助職工申請工傷賠償。如果單位沒有給職工上工傷保險,那么相應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食宿以及傷殘補助等費用依法由單位承擔。另一方面,職工根據具體的傷情以及工作年限享有一定的醫療期,醫療期內單位應該依法發放醫療期工資。
2、在您傷情穩定后,您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不能勝任原工作,單位可以給您調動崗位,但不能以這種手段逼迫職工辭職。
3、是否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您的權利。即可以把工傷放在一邊,您愿意做就繼續做,不愿意可以自由選擇。工傷該賠的,有保險就社保部門負責賠償,沒有保險就單位負責賠償。但是您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去申請工傷鑒定,具體程序可以去當地勞動部門咨詢。
由于長期從事繁重的體力工作,孫天患上了腰椎間盤突出。
因病休假在家2個月后,孫天的病情略有好轉,決定重回超市工作,不料卻被告知他早已被辭退。請問 律師支招:1、孫天與該超市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依然有效。
2、超市不能在當事人法定醫療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于無效。
3、超市應當合理支付孫天的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維權提醒※ 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職工可以享有三個月的醫療期。因此,某超市絕不能在當事人法定醫療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詳情請查閱《職場維權手冊》)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