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交付是什么意思_指示交付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交付是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動產種類繁多,數量巨大,變動頻繁,不適宜采用登記方式。因此,我國物權法規定動產的公示方式是交付。理論將交付區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所謂現實交付,僅指一方將物的占有移轉給另一方的事實。這是通常意義的交付。需要注意的是,現實交付也可借手他人實現。如甲委托乙將書交給丙,同樣是現實交付。觀念交付,這是法律為交易便捷而規定的一些變通方式,包括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觀念交付是替代現實交付的,也稱替代交付。即不是在現實中移轉物的占有,只是在觀念中完成交付過程,以求迅捷。觀念交付有以下幾種方式:(1)簡易交付:是指動產早就為受讓人占有,出讓人與受讓人確認動產已交付。例如:甲先借用了乙的手機,而后甲和乙同意變借為買。若必須現實交付,得先由甲將手機返還給乙,再由乙交付于甲,未免繁瑣。現在只需要甲和乙確認交付,不必將手機拿來拿去。簡易交付可以簡化程序,減少交易費用和風險。(2)指示交付,是指在動產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條件下,出讓人與買受人約定,由第三人直接將動產交給買受人。例如:甲將手機出借給丙,而后又將手機賣給乙,甲可指示丙把手機交給乙,乙也有權要求丙交來手機,以代替現實交付。這同樣是為了便捷交易、減少風險和費用。(3)占有改定,是指動產交易中雙方約定,該動產所有權移轉給受讓人,但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例如:甲出售手機給乙,但仍需使用,故與乙訂立借用契約,約定由甲繼續使用手機。占有改定實際上是混合性交易的結果:當出賣人出賣動產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又同時將該動產出租、出借給出賣人時,占有改定可以滿足買受人和出賣人的各自需要。另外,觀念交付還包括擬制交付,即以交付某項動產的物權憑證代替交付動產本身,如倉單、提單的交付。此類物權憑證的交付一般與交付物品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在所有權取得中,交付具有重要意義。1、交付的時間。所有權轉移時間在民法中很重要,一般說來都以交付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交付的形式。交付的形式多種多樣,主要有:(1)當面交付;(2)托運交付;(3)需辦理登記過戶手續的交付;(4)需交出證明文本的交付。
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的讓與,是指讓與動產物權的時候,如果讓與人的動產由第三人占有,讓與人可以將其享有的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給受讓人,以代替現實交付。舉例說明,甲將自己的自行車出租給乙使用,租期一個月,租賃期未滿之時,甲又將該自行車出售給丙,由于租期未滿,自行車尚由乙合法使用,此時為使得丙享有對該自行車的所有權,甲應當將自己享有的針對乙的返還原物請求權轉讓給丙以代替現實交付。
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又稱“無形交付”,是指受讓人在動產物權變動前已先行占有該動產的,讓與人如設立和轉讓其動產物權,無需現在為現實交付,讓與合同生效時即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簡易交付實際上是以動產物權讓與合意代替現實交付,是一種觀念上的交付,并沒有破壞動產物權變動的一般原則,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種靈活變通。指示交付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占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物權法》第26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所謂交付,就是指由出賣人將標的物交給買受人占有,也就是占有的轉移。交付分為現實交付和擬制交付。 現實交付,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事實管領力轉移于買受人,使標的物處于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由買受人直接占有標的物。 擬制交付,是指出賣人將對標的物占有的權利轉移于買受人,以代替交付實物。擬制交付又可以分為三種:第一,簡易交付,是指在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因其他原因而實際占有標的物時,則買賣合同一經訂立生效即視為交付完成。第二,指示交付,就是當標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賣人將向第三人請求返還的權利讓與買受人,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第三,占有改定,就是買賣合同中約定,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于買受人,但標的物仍由出賣人實際占有、買受人取得的是間接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