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手續沒辦完算不算離職_離職手續沒辦完算離職嗎?
特邀律師
先上兩段法律條文。
1、《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三章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第二款: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第三款: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從以上法律條文可以看出,辭職批不批準不是關鍵,關鍵的是什么時候提出。
按法律規定,員工辭職,提前提出書面通知(正式員工提前三十日,試用期員工提前三日),期限一到,即可離職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
這里需要特別注意一點,書面形式,打個電話知會,口頭所說,是無效的。另外,目前信息傳達方式廣泛,電子郵件、微信、短信均為有效的書面形式,當然,為了避免麻煩,最好要求對方進行回復或確認收到。
現在問答題主的問題:辭職未獲批準就走人,是否按自動離職處理?怎么辦?
1、如果是按要求提前向用人單位提出通知的(即正式員工提前三十日,試用期員工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那么,到期可以走人,不用用人單位批準,用人單位不得按自動離職處理。如果用人單位強行按自動離職處理,那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投訴、申請仲裁或到法院起訴。
2、如果沒有按要求提出通知(比如正式員工提出通知后未經單人同意(批準)10天就走人的,比如以口頭形式通知直接領導而到期直接走人的),那用人單位有權按照公司規章制度進行處理,比如先記曠工,到達一定天數,再按自動離職處理。在這個時候,員工必須回單位辦理離職手續,進行交接,并按公司制度接受處罰。
最后提一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分別要注意的一點。
1、用人單位需要注意,不管是不是自動離職,不管勞動者有沒有回來交接,用人單人都無權不發工資,但可以暫時扣發,等勞動者回來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進行離職交接后進行發放。
2、勞動者需要注意,不管是不是按要求離職,離職時必須辦理離職手續并進行交接,否則,用人單位可以扣發工資。再說,從職業出,從職業道德出發,不管因為什么原因離職,我們都需要做好離職交接。
離職手續沒辦好不算離職,這種情況下離開屬于自動離職。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企業將有權停止繼續繳納自離職工的社保及公積金)。《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雙方有培訓協議,則需要履行勞動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不辦離職手續,不能讓單位完成相應的工作交接、有序進行工作任務的相應調整,可能會給單位造成相應的損失。建議你提供書面申請說明具體情況,正常離職;如果因個人緊急原因建議與所在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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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司離職未辦離職手續是否仍有勞動關系,分析如下:
一、勞動合同是否到期
1、勞動合同未到期。
你和公司的勞動關系法定的建立與終止是看勞動合同以及合同約定的時間。如果在合同期內離職,公司需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2、勞動合同已到期,并未續簽任何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下,你要離職,問題不大。但是有的公司就會卡你的工資,員工不來辦離職手續他們就不結算工資給你,所以,就算你回老家了也沒關系,可以聯系公司人事,辦理離職手續,通過快遞寄文件給他們,好聚好散,自己辛辛苦苦上班掙的血汗錢不要就虧了。
二、合同未到期,擅自離職
勞動者不是走正常程序而是擅自離職的,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三、關于離職時間的相關規定
通常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解除勞動合同,在正式期內提前一個月解除勞動合同。
四、自動離職,沒有任何補償
因為你是自動離職的,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除非你有證據證明,公司有逼迫你辭職的行為。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依法主張相應的經濟賠償。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賠償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于不履行仲裁結果的情況下,可以到法院申請訴訟。
五、與原單位未辦理離職手續,和新單位簽勞動合同
《勞動法》并未禁止勞動者與兩家以上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是否違法,關鍵是看你與前一個單位在合同中是怎么約定的,是否約定你在合同期限內不得從事其他工作。即有不準兼職或有競業限制的規定。說白了就是在后的勞動合同不得對在先的勞動合同造成不利影響。否則單位有權解除合同,或按合同約定要求賠償損失。
新公司沒法給你辦理正式用工,社保也無法正常繳納。如有工傷發生,公司要承擔責任。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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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必須拿到離職確認書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