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是否享有股東權利_隱名股東如何主張權利?
特邀律師
股東優先購買權是股東享有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擬轉讓股權的權利。該優先購買權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特有的一種法定權利。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而隱名股東又稱匿名股東,是相對于顯名股東或名義股東的一種概念,具體是指沒有將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稱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者工商登記材料之中,而是以他人名義履行出資義務的實際出資者。
?????在實踐中對隱名股東的資格認定往往本著“雙重標準、內外有別”的原則,公司外部事務應優先考慮形式要件,特殊情況下考慮實質要件;公司內部事務,優先考慮實質要件,特殊情況下考慮形式要件。(顯名名義股東具備形式要件,隱名股東具備實質要件)
??????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東應該是指具備形式要件的名義股東。隱名股東要想具有優先購買權,首先必須轉為顯名股東,往往通過確認之訴取得股東資格之后才享有優先購買權。
?????因此隱名股東一般情況下不享有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由于隱名股東在我國法律中沒有相關規定,做隱名股東存在法律風險。
隱民股東可以轉讓,但是必須要顯明股東,配合到工商局辦理相關手續。
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且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均記載為他人的實際出資人。
舉例:老王是公務員,不能做生意。那么,老王就借用自己兒子(小王)的身份證,注冊了一家公司。然后將自己多年的積蓄打入到公司的賬戶上,作為公司的注冊資本。
上述案例中,小王是公司的股東,但其實質上是一個傀儡(名義股東);幕后由老王做主。而老王不是公司的股東,但他是公司的實際出資人,也就是隱名股東。
1、隱名股東不是公司的股東。
隱名股東請求公司變更自己為股東時,必須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否則隱名股東不能享有股東權利。也就是說,如果老王退休以后想當股東了,必須經過小王的同意。
2、當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發生股權糾紛的時候,隱名股東該怎么辦?
關鍵是看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所簽訂的協議。如果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約定,由隱名股東出資,并享受投資權益,并且該協議不存在無效的情形,那么隱名股東可以要求名義股東將投資報酬轉交給自己。
按照上述案例,如果公司賺了很多錢,而小王不想分給老王,老王可以到法院去起訴,要求小王歸還投資收益。
3、如果名義股東沒有經過隱名股東的同意,擅自轉讓了股權,隱名股東該怎么辦?
關鍵看購買方是否合法取得股權。如果購買方不知道他們之間的協議,并且支付了合理的股款。那么隱名股東失去了這一部分股權的投資收益。但是,隱名股東可以要求名義股東賠償自己的損失。
按照上述案例,小王沒有經過老王的同意,擅自做主將公司轉讓給了孫某某,而且孫某某也依法取得了股權。那么,老王不能再做隱名股東了。
隱名股東制度,有一定的歷史淵源和存在的必要性;當然,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也有一些不可告人的秘密。我們不能直觀地認為當隱名股東就一定存在很大的風險。如果隱名股東是一個懂法的人,也可以通過協議規避自身的風險,牢牢控制住這部分“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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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大劉說法:隱名股東要想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簽訂書面協議確認雙方權利義務。
如果起訴到法院,該書面協議是確認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證據,書面協議應當包括:
1、隱名股東是公司實際股東,顯名股東僅是代持。
2、隱名股東可以隨時要求顯名股東將股權登記至自己名下。
3、公司的利潤或所有者權益,應當支付給隱名股東。
4、未經隱名股東同意,顯明股東不得轉讓股份,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二、明確公司其他股東的意見,爭取與其他股東簽訂書面協議。
隱名股東憑借與顯明股東簽署書面協議,并不能完全確認其享有股權的地位,隱名股東應當爭取公司其他股東的認可,這樣各方都知道股權代持的情況,可以更大程度上保護隱名股東。
三、委派專業人員參加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東權利。
在隱名股東出資后,如果委派專業人員進行管理,參與公司經營,這樣不僅可以了解公司的狀況,而且在發生訴訟風險時,隱名股東可以就此提出行使了股東權利。
四、對顯明股東時刻保持關注,特別是股權變更登記。
因為隱名股東的性質,對于顯名股東在公司的股權變更無法很好監控。因此必須時刻關注顯明股東的狀況,一旦顯名股東進行股權轉讓或出質,一定要立刻起訴,申請法院訴前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