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是勞動爭議主體嗎_勞動爭議中,分支機構如何承擔責任?
特邀律師
答:
一是規定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也就是說,這類分支機構可以作為用工主體直接用工,以分支機構的名義依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處理中以分支機構的名義作為行政相對人、當事人。同時,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等法律規定,分支機構不能獨立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的,由設立的用人單位承擔。
二是規定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也就是說,這類分支機構不能作為用工主體直接用工,只能受用人單位委托,以用人單位的名義依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處理中,以用人單位作為行政相對人、當事人,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設立的用人單位承擔。
一般情況下不允許,但如果是屬于分支機構,分公司,且在當地工商部門辦理了登記手續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平時以分公司,辦事處的名義向勞動者、勞務者發放工資,勞務費用的,分公司等分支機構是可以與勞動者,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勞動爭議案件中,可以列為獨立的被申請人。當然,法律上,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仍然由上級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承擔責任。 而從民法的角度,假設分公司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了,總公司予以承認,或分公司有正規的授權書,即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 能不能簽合同不是問題,問題是簽了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的問題。
你好,勞動爭議中,分支機構如何承擔責任,下面整理了一下內容,希望能夠幫到你。要點提示:一、分支機構具備一定條件下,可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在分支機構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履行的,應認定分支機構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二、即便認定分支機構需承擔法律責任,但因分支機構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相應的法律責任最終由總公司承擔;三、如無證據證明分支機構確實對勞動者進行用工管理,尤其不是分支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應認定用人單位是總公司而非分支機構;四、當然,對于分支機構、總公司之間的用人單位責任,各地有不同的規矩。最有趣的是在上海的司法實踐中,分公司和總公司之間,你只能擇一主張權利,什么連帶責任、共同承擔責任都是浮云,此要求勞動者主張權利的對象必須準確。實踐中,代理律師需注意,如果要求分支機構承擔責任而要求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則此為極其錯誤的訴訟策略,因為一旦認為分支機構不承擔法律責任,則總公司的連帶責任就失去了依據,訴訟風險極大。為此,我們建議可主張共同承擔責任,當然,共同承擔責任在法理上并不一定說得過去,但員工如果確實選擇困難時,此為較低風險的選項,因為只要立案中允許主張共同承擔責任,則裁判時如只一方承擔責任,一般也不至于權利落空(當然,有些地方在立案時不允許這樣的訴請,比如之前舉例的上海)。案例分公司為用人單位,但法律后果由總公司實際承擔徐敏、四川邦泰置業有限公司與四川邦泰置業有限公司宜賓分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上訴案【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川15民終213號】本案爭議焦點一:徐敏主張解除與四川邦泰置業宜賓分公司的勞動關系能否得到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稅務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之規定,四川邦泰置業宜賓分公司已經取得《營業執照》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徐敏于2014年12月到四川邦泰置業宜賓分公司從事營銷助理工作,為該公司的銷售付出勞動并接受公司的管理,且該公司接受徐敏提供的勞動成果,并向徐敏發放工資。雖雙方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應視為雙方于2014年12月起就已建立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之規定,因四川邦泰置業宜賓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因而該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應由四川邦泰置業有限公司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1、四川邦泰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向徐敏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2160.97元。2、四川邦泰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向徐敏支付2016年6月1日至12日的工資,共計1461元。3、駁回徐敏的其他訴訟請求。
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可以到勞動局申請仲裁,將總公司作為勞動爭議仲裁主體。 按實際情況及法律規定,分公司通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是勞動爭議仲裁主體。因此當事人可以將總公司作為勞動爭議仲裁主體,提起勞動仲裁。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于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并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