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察委留置的滋味_留置和立案調查的區別?
特邀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二)可能逃跑、自殺的;(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礙調查的情形外,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留置以后,經監察機關調查, 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已經被留置的,監察機關應當立即報告批準留置的上級監察機關,及時解除留置措施。
一般而言,你被監察機關留置了,基本上是你已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經監察機關調查,移交給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想在再出來的可能性很小了。但也不是沒有一點可能性。
已采取留置措施,需要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案件,監察機關會在留置期滿前邀請檢察機關提前熟悉案情。檢察機關熟悉案情后,會在留置期滿前審查決定是否采取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和采取何種強制措施。一般而言,檢察機關對絕大部分案件都會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如果檢察機關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的話,你暫時還是可以出來的,但不能排除法院最終判刑的可能性。但對于犯罪情節嚴重,有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調查對象,幾乎都要采取逮捕羈押措施。
監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經檢察機關審查決定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應同時作出解除留置措施決定,并將被調查人交付檢察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對檢察機關決定不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監察機關應及時作出解除留置措施的決定。
在實務中,如果被留置了,絕大部分被調查人是要被移交檢察機關逮捕、起訴,最后法院判刑入監獄服刑的。奉勸監察對象們還是奉公守法,廉潔從政,
留置是監察委對被調查人立案調查后采取的一種措施。立案調查是留置的前提,但并不是立案調查后就得一律留置。
監察委解除留置,并不說明案件已經終結。如果經整理后發現有犯罪的線索,會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然后由法院進行判決。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不能。“留置”是黨紀立案調查的措施,是依規治黨的范疇,是黨組織自己內部的調查審查。如果被刑事立案,移送司法機關偵查,則可以委托律師提供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