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可以退偵幾次_批捕期間退偵最多是幾次?
特邀律師
律師當然有權知道退補內容的。一,根據《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律師有閱卷權,刑事案件在移送到檢察院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辯護律師可以依法查閱復制全部案卷材料。二,檢察院辦案人員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退補時承辦人一般要寫一份補偵提綱,偵查機關應該依該提綱逐一再調查核實,形成證據,并總結一份補偵情況說明,再次移送到檢察機關。三,辯護律師可以及時聯系檢察機關,再次閱卷并復制補偵材料。只有這樣,才能最終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所以,刑事案件找到一個有經驗負責任的辯護律師很重要。
首先對你的問題直接做個回答再進行具體分析:從法律規定角度來說,證據不足,要么判決無罪,要么檢察院撤訴。但是從司法實踐來說,證據不足判決有罪的案件多了,辦案人員更多考慮辦了冤不冤枉你,無罪判決會對公檢法辦案人員有什么影響,所以,證據不足,如果不遇上比較堅持法治的辦案人,發回重審,再次判決就行了,反正再上訴也難以改判,畢竟真的證據不足有問題,高院第一次就可以直接改了,何必麻煩發回。
現在對你的問題進行分析:
1.審查起訴階段只能退偵兩次,但是審查起訴可以三次,也可以三次延長審查起訴,加起來期限是6.5個月;
2.一審法院階段,覺得證據不足,檢察院可以拿回案件補充偵查兩次;
3.上訴高院后,發回重審,重新組成合議庭審理,只要不是重大案件,該怎么判怎么判。
你這個問題查法條或百度完全可以解決,如果要專業人士回答,只能告訴你必須看完卷才知道證據足不足,不足到哪種程度,是定罪的核心證據不足,還是不影響定案的證據不足,涉及到哪個罪名,目前政策如何(目前這個階段,涉黑案件就基本別想了),審理法院對這類案件的既往判決等。而要考慮的這些,沒有幾年的專業實務經驗,就別想了。
答:有可能,但可能性較小。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偵查機關(公安局)提供必須的證據材料,也可以要求偵查機關對證據的合法性做出說明。在什么情況下檢察院會退偵呢?通常是在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認定不清或現存證據不足才會退偵。其實退偵的案件在多數情況下恰恰是檢察機關要認認真真辦的,在捕訴合一條件下,如果起訴不了,那當初也就不批捕了,既然捕了就想好好地訴!退偵無非是想做實證據辦成鐵案!至于有人說,檢察機關第一次退偵是因為他手里案件太多忙不過來,退偵就是為了拖延時間!嗯,這事我沒法評論。
此外,如果出現二次退偵的情況,那就有可能確實不起訴了,因為刑訴法規定刑事案件的退偵次數最高兩次!兩次補充偵查都達不到起訴標準的話,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從獲自由!
看這個問題的前提是,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應該是在審查起訴階段了,嫌疑人此前已經被批準逮捕,也就是說,案件的正常偵查程序已經在公安走完,檢察院在審查公安、律師提交的相關材料,決定是否起訴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發現案件中證據,事實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退回給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這種情況,在一些比較復雜或者大多數經濟類犯罪案件,比如非法集資類案件中非常常見。
首先,檢察院批準逮捕,意味著當時公安機關提交的提請逮捕的材料,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且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具有一定的社會危險性。
但是,檢察院后來之所以又退回公安補偵,原因可能很多。有可能是案件中某些證據存在瑕疵,或者是程序上的一些證據不足,這種問題,一般就不會影響前面批捕決定的作出,還有一些案件,比如一些非法集資案,可能檢察院認為犯罪的數額計算方法存在問題,因此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是認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性”證據不足,即“非法性、公開宣傳、保本付息,針對不對定對象”的相關證據材料還可以繼續完善、補充等等,這些證據如果完全缺失,則一般不能批捕,即便批捕了,之后也難以起訴,但是如果這方面的證據只是存在一些可以繼續完善的地方,檢察院也有可能退回補充偵查。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檢察院此前的批捕決定的確存在問題,案件的犯罪事實不能確定,或者根本無法確定犯罪刑事是否是嫌疑人所為,檢察院在批捕時沒有注意到這類問題,后期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了這個問題,因此把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如果是這類情況,退回補充偵查依然無法構成起訴條件的,即無法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就應該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但是也不排除檢察院將錯就錯一路訴下去的情況。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都是一個月,最多可以退回補充偵查二次。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