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子女有什么限制嗎_老賴的子女有什么限制?
特邀律師
就目前的現實情況,針對老賴子女,并不是“罪及”,只是在某些領域有限制,所以,請不要用敏感標題吸引人!很多人看了標題,給出了不能株連、禍不及家人等等情況,可以說是自身缺乏理性思考以及被標題誤導的結果。
俗話說,說服一個人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下面,我從情、理兩方面說說該不該對老賴子女做出限制。
先從情的角度講。看到不少人評論說老賴子女很單純、很無辜,不能接受高等教育、失去了成為高等人才的機會等等。說這些話的人,有沒有易地而處?老賴的孩子是人,被賴錢的人的孩子就不是人嗎?他們就不單純、不無辜?他們就不可能成為國家棟梁嗎?說的再難聽一點,如果你辛辛苦苦賺的錢,被老賴賴去,老賴帶著孩子滿世界旅游,你卻為孩子開學學費愁白頭,你還是不是還會說老賴的孩子是無辜的?估計你恨不能抽筋飲血吧!老賴是什么人?他們是明明有錢,有還債能力,卻賴著不還,他們不是家破人亡的人,不是吃了這頓沒下頓的人,說他們道德敗壞都不為過。
在看看老賴的孩子,他們有為父母成為老賴感到羞恥嗎?他們有勸過父母及時還錢嗎?他們有為被賴錢的人的孩子感到不公平嗎?估計是沒有的,估計他們是欣然接受父母給他們錢的,估計他們有可能會步父母的后塵!所以,不要總是現在道德的制高點,去痛斥這個、批評那個,你連老賴是什么含義都不知道,就大放厥詞,可笑可悲啊!
再說說理的方面。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與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簽署合作備忘錄,共同明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納入征信系統相關工作操作規程;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2017年2月28日修訂;2018年7月14日國家發改委、最高法等四部門聯合下發《關于落實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民用航空器有關工作的通知》。可以說,針對老賴,國家出臺了很多明文規定,地方各級政府的文件更多。
這些文件明確規定,有以下行為的人,被確定為老賴,包括: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老賴的行為到底是一種什么行為,老賴是覺得不知道同情的。
對于老賴子女,按規定可以做出的限制包括:1、老賴子女考公務員、軍校、航空院校等政審無法通過;2、不能上私立學校、考大學可能被拒絕錄取;3、老賴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也可強制執行。我們具體解釋一下這三條。第一條,簡單說就是政審不通過。一般需要政審的都是要進入國家體制內部的人員,而且以青年人居多。這些人應該是能明辨是非的,如果他們的父母存在老賴的行為,應該及時制止,并勸導及時履行相關義務,防止被賴前的人的合法利益受到進一步侵害。如果連自己家人的工作都做不通,進入體制內以后,如何面對群眾,如何做群眾工作,如何保障群眾的合法利益。第二條,簡單說就是不能接受優質教育。私立學校收費都是比較高的,老賴用賴來的錢,供子女上“貴族學校”,這是巨大的不公平。大學就更不用說了,在教育資源緊缺的今天,多少寒門學子被迫輟學打工,很有可能是老賴導致的!第三條,簡單說就是防止將財產轉移。未成年人需要房產嗎?如果有錢給不需要房產的小孩買房,為什么不先還錢?也許被賴錢的人正等著這筆錢買房結婚或給孩子買房結婚。
所以,于情于理,老賴及其子女被限制都應得到支持。而且,對其進行限制的目的不在于處罰,而是督促其盡快履行義務。比如之前考事業編政審受限的那位,父親知道后立馬還錢。據相關部門統計,限制老賴的政策執行后,幾萬老賴自覺履行相關義務,涉及金額有幾百億之多。可以說,這些規定,切實起到了效果,值得大力推廣執行。
為什么不能?如果這都要受限制,相信社會更亂…而且孩子本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對象!咱做人要留點德!
老賴被法院列入失信執行人名單中,法院會對老賴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等。在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時,老賴的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對老賴子女會有一定影響的。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法《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這是真的。
浙江一位考生,高考考上北京某知名高校。在等待錄取通知書過程中,卻先收到來自學校的來電,校方表示很可能無法錄取。原因是發現考生父親饒某存在失信行為,判決生效后饒先生依然不履行義務,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于是,學校電話告知了這位考生。
其實,從限制老賴的角度來看,是可以督促老賴盡快還錢的,但是,欠錢不還是父母的行為,不應該連累子女。子女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考上了公辦大學,學費一年也不多,如果是子女出個國留學,那么可以進行限制,畢竟出國留學到歐美一年都要三五十萬。
所以,公辦高校如果是以子女父母未履行還款義務為由不錄取老賴的孩子,有打擊過大的嫌疑,同時,并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可以限制老賴的子女上學,從情理上,限制老賴子女接受私立學校的教育,限制出國留學才是合理限制手段。限制老賴應該從其財產使用上限制,而沒有理由限制其子女接受公辦高校的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