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定要領離婚證嗎_大家好,沒有結婚證可以離婚嗎?
特邀律師
答案是可以的。
夫妻之間有結婚的自由,也有離婚的自由,誰都不應該干預。
離婚的一個條件是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經破裂。
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就是去法院打離婚官司,讓法院法官進行判決。
協議離婚就是拿著戶口本,結婚證,協議離婚文書,照片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
這里重點說一下離婚協議書的內容,離婚協議書內容要包含孩子撫養的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問題,夫妻共同債務承擔問題。
離婚協議書需要雙方簽字后才能生效。如果有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內容,可以拿著協議書向法院起訴。當然,如果離婚后,發現還有財產和債務沒有寫入離婚協議書中,可以再對該財產或債務協商,或者起訴法院重新判決。
如果認為我回答的對,請多多關注我,多多和我互動,點贊,謝謝
首先要厘清一個概念:你沒有結婚證是什么意思?是你把結婚證遺失了或被家人藏起來了,還是從來就沒有領過結婚證?如果是前者:就是屬于結婚證的遺失補發,按照新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離婚雙方在沒有結婚證的情況下,可以由所在地的居委會出具一份婚姻狀況證明,然后據此辦理離婚手續;當然你們可以到當初辦理結婚手續的民政部門,查找當年的結婚登記記錄,然后讓該部門出具兩人的合法婚姻登記資料,并加蓋有效公章再去辦理離婚;甚至你還可以先補辦一個結婚證,再進行離婚。如果屬于后者從來就沒領取過結婚證,就是屬于另外一個性質的問題:
一、如果你們同居的時間是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的,就可以按照事實婚姻來處理,這種情況你們既補辦結婚登記,然后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或法院訴訟離婚;否則你們只能基于事實婚姻的事實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如果你們同居的時間是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法律不承認此后的事實婚姻,而屬于“同居關系”。既然只是同居就意味著你們目前的所謂“婚姻關系”是法律不承認的,不存在婚姻關系,婚姻登記機關當然不可能受理你們的離婚申請。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呢?
1、如果符合婚姻登記條件,你們可以到婚姻機關先進行結婚登記,然后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或法院訴訟離婚;
2、你們如果能夠協商一致,就自行協商解除同居關系;
3、你們既不能自行協商解決,又不能(不滿足結婚條件)或不愿意先去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就只能通過法院訴訟來解除現有的“同居關系”,如果對同居財產分割、還子女撫養有爭議的,可以在法院起訴中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或確定孩子的撫養權。
歡迎交流,敬請關注“山色歸讀”!
夫妻因感情破裂等原因要離婚,男女雙方必須攜帶結婚證,同時要到戶口居住所在地的市(縣)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一般情況下,民政部門會按相關程序,先予調解,只有經調解無效、才可以憑男女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書、經確認無異議,原先的雙方的結婚證必須加蓋審核同意離婚印章、并發給雙方離婚證。
依我之見:用句不好聽的俗語:脫了褲子打屁一一多余。
我國法律對公民的婚姻關系的解除,法律規定了兩種形式:
一種是夫妻雙方確實夫妻感情破裂無法在一起共同生活,通過平等協并處理好共同生育的孩子撫養教育和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上達成離婚協議,并共同前經國家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的申請,經審查確認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丶共同生育的孩子撫養教育共同財產均已合法公平的處理完畢的,由該機關依法登記并頒發《離婚證》,這種離婚方式,俗稱為”協議離婚”。
第二種離婚方式是夫妻雙方感情確己破裂,一旦提出離婚,而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在達不成離婚協議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對于這種感情確已破裂,無法達成離婚協議情形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民事訴訟,經法院審判符合離婚條件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依法解除雙方夫妻關系,這種離婚方式,俗稱為判決離婚。
上述兩種離婚方式,無論是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頒發的《離婚證》,還是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書都是我國法律規定的”法定形式”,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你說你都依法從人民法院領取了有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書,還怎么可能去民政部門拿什么判決?是不是多余?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