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必須領離婚證嗎_大家好,沒有結婚證可以離婚嗎?
特邀律師
首先要厘清一個概念:你沒有結婚證是什么意思?是你把結婚證遺失了或被家人藏起來了,還是從來就沒有領過結婚證?如果是前者:就是屬于結婚證的遺失補發,按照新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離婚雙方在沒有結婚證的情況下,可以由所在地的居委會出具一份婚姻狀況證明,然后據此辦理離婚手續;當然你們可以到當初辦理結婚手續的民政部門,查找當年的結婚登記記錄,然后讓該部門出具兩人的合法婚姻登記資料,并加蓋有效公章再去辦理離婚;甚至你還可以先補辦一個結婚證,再進行離婚。如果屬于后者從來就沒領取過結婚證,就是屬于另外一個性質的問題:
一、如果你們同居的時間是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的,就可以按照事實婚姻來處理,這種情況你們既補辦結婚登記,然后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或法院訴訟離婚;否則你們只能基于事實婚姻的事實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如果你們同居的時間是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法律不承認此后的事實婚姻,而屬于“同居關系”。既然只是同居就意味著你們目前的所謂“婚姻關系”是法律不承認的,不存在婚姻關系,婚姻登記機關當然不可能受理你們的離婚申請。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呢?
1、如果符合婚姻登記條件,你們可以到婚姻機關先進行結婚登記,然后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或法院訴訟離婚;
2、你們如果能夠協商一致,就自行協商解除同居關系;
3、你們既不能自行協商解決,又不能(不滿足結婚條件)或不愿意先去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就只能通過法院訴訟來解除現有的“同居關系”,如果對同居財產分割、還子女撫養有爭議的,可以在法院起訴中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或確定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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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達成離婚協議,這是婚姻關于婚姻自由的鼓勵,將離婚的權利和自由交由婚姻當事人,其他人沒有干涉的權利。
但離婚協議和離婚證在效力和公示效果上是有差別的,在我國實行的是婚姻登記制度,不管是結婚還是離婚,都需要到婚姻登記機關去辦理婚姻登記,這樣的登記才有對其他人排他性權利。所以離婚協議沒有離婚的效力。
一、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關于離婚一致意見的統一結果
感情問題,法律鼓勵夫妻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在經歷登記程序和訴訟時會居中調解,以期保持婚姻關系的繼續,是從維護婚嫁家庭穩定和孩子健康發展的角度來考慮的。
夫妻的自愿離婚,需要簽訂一份雙方認可的離婚協議,協議要對家庭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然后將離婚協議帶到民政局去申請登記離婚。
而離婚協議說白了就是一個民事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協商的結果,效力僅及于雙方當事人,如果這份協議一直只有兩人知道,效力是不及于其他的。比如:你們已經有離婚協議后,認為雙方已經離婚,與第三方重新結婚,有可能涉嫌犯重罪。
二、離婚證是婚姻登記機關簽發的對外公示的離婚證明
離婚協議只是辦理離婚證的前提條件之一;離婚證是由婚姻登記機關在審查申請離婚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和離婚條件后,認為符合離婚的要求,按照程序制作的代表夫妻雙方已經離婚的證明。
離婚證具有公示的效果,效力可以及于第三人,比如:夫妻雙方離婚后的借款,銀行追討婚姻另一方要求還債時,可以用離婚證來證明你們之間沒婚姻關系,而免于債務。
比如:離婚后,想重新開始婚姻,到婚姻登記機關去出示離婚證,就可以證明你已經離婚,如果離婚證遺失,也有婚姻登記檔案可供使用。
所以,需要明白的是,有離婚協議只是自愿離婚的必備條件之一,真正的離婚是在婚姻登記機關做了離婚登記。達成離婚協議后要及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不是沒有發生離婚效力,導致后面產生的債務和其他麻煩與另一方發生關系。
需要提醒一點的是,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沒有離婚證,只有法院同意離婚的判決,好點的法院可能會簽發一份離婚證明書,使用更加方便。不管是離婚證,還是判決書和離婚證明書,都具有離婚的效力,而離婚協議卻不具有離婚的效力。
需要準備的資料:雙方有效身份證件,雙方有效的戶籍證明(戶口簿)。離婚證或者離婚法院有效的離婚判決書。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及雙方沒有直系親屬和三代旁系血親關系。結婚寸照(婚姻登記機機關可以照)
2: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3:再婚有哪些特別的法律規定:根據民政部、外交部關于印發《關于離婚當事人申請再婚登記的補充規定》
4: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如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5: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如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須同時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其原配偶的國籍證明。其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本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其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駐華使、領館直接認證。
6:持有我國人民法院第一審離婚判決書的當事人申請再婚,須提供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
7:我國駐外使、領館應按有關規定為經駐在國公證和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過的離婚證件辦理認證手續,并為長期或已在國外取得合法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出具或認證婚姻狀況證明。情況特殊者應先報國內審批。
8:凡與我國簽訂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外國法院出具的離婚證件在我國使用,按條約的有關規定辦理。申請結婚當事人提供假證件或證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沒有領取離婚證,只有夫妻雙方憑意愿寫了一份協議書,完全不能算正式離婚。
離婚一定要經過法院,或去民政部門,經判決和協議離婚,領取離婚證,才能算正式離婚。
你們雙方共同協商,所簽署的協議書,法律上是不予認可的,屬無效協議,這僅是我的個人看法,不當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