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合法性基本要求_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判定標準?
特邀律師
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擁有司法審查權,審查的內容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不是適當性。這一原則的具體要求是:
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審查的對象是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包括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及發(fā)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命令、決定等抽象行政行為。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對行政主體運用自由裁量權過程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理與適當,原則上不予審查。
3、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標準,主要是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54條的規(guī)定,即主要證據(jù)是否充分、適用法律和法規(guī)是否錯誤,是否違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4、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jù),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以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并參照行政規(guī)章。
判斷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基本標準是:(1)行使行政職權的主體合法;(2)合乎法定職權范圍:(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確鑿;(4)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5)符合法定程序;(6)不濫用職權。
依據(jù)《行政法及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主要審查如下內容:
一、合法審查。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具備以上條件時,判決維持。
二、違法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⒈主要證據(jù)不足的;⒉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⒊違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職權的;⒌濫用職權的。
三、不履行法定職責審查。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1、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擁有行政職權或有一定行政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
2、行為主體有憑借國家行政權產(chǎn)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的意圖。
3、行為主體在客觀上有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職責的行為。
4、功能要件,即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chǎn)生、變更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