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一個經營者主體資格_處罰個體戶時應如何認定主體?
特邀律師
對有環境違法行為的個體工商戶(起字號的)的行政處罰,有的環保部門直接將其字號列為處罰相對人,也有的將業主列為處罰相對人,還有的是同時列明業主及字號。
同一處罰相對人有不同的列明方法只說明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對個體工商戶的主體資格在認定上有爭議。
環境行政處罰進入訴訟程序,起訴主體是否適格顯得十分重要。正確認定相對人的主體資格,不僅是環保部門合法行使行政職責的前提和正確處理環境違法案件的基礎,同時也是保障相對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目前,《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規定了公民、合伙企業、其他合伙組織、農村土地承包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等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明確賦予這些個人(組織)訴訟主體資格,對個體工商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有關個體工商戶的主體資格問題,1986年頒布實施的《民法通則》將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個人合伙一同規定在公民(自然人)一章中,顯然是將個體工商戶視為公民(自然人)來管理的,且法律未規定個體工商戶必須要起字號,也即是未賦予個體工商戶的字號主體資格。因此,在民事訴訟法律中也明確規定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及個體工商戶向法院起訴應當以個體名義進行,僅以其字號起訴是無法律依據的。同時,《解釋》第九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
據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由此可以看出,個體工商戶的業主具備正當主體資格,字號只是其對外的一種稱謂而已,并不是適格主體。
在當前行政法律制度體系下,環保部門對個體工商戶進行處罰時應嚴格執行法律的規定,將業主列為相對人,有字號的注明其字號,無字號的直接列明業主即可。 (作者單位:安徽省蚌埠市環保局)
行政處罰中如何認定違法主體?按照《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及《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作為行政違法主體的當事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法人和其他組織應是依法設立的法人和組織,未經依法設立的不能作為違法主體予以設定。就工商行政管理而言,應看是否辦理營業執照為原則界限,按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制度,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制度及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制度注冊為企業法人、營業組織及個體工商戶者,即取得市場準入資格。此外,還有按事業法人,社團法人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注冊的事業法人,社團法人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在主體資格上,事業單位,社團應具有法人資格,而民辦非企業單位則可采用法人、合伙或個體的形式。下面分別敘述: 一、 公民(自然人)違法主體認定 公民(自然人)主體認定,依據《民法通則》關于公民(自然人)行為能力的規定,對公民(自然人)身份的認定,一般應以身份證為準。同時,《行政處罰法》第25條規定了公民(自然人)免罰和從輕處罰的條件,即不滿14歲的人有行政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二、 依法認定(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違法主體 如何認定(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違法主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高院意見》)第46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按照這一規定,凡對個體工商業者的行政處罰,其違法主體均應認定“營業執照”上業主的姓名。有字號的在行政處罰文書中注明。如某工商部門查處××縣皮鞋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一案,從卷宗材料看,該皮鞋廠為個體經營,經營者的姓名為錢××。該案的違法主體當事人應為錢××,但在相關法律文書中應注明××縣皮鞋廠業主。 三、 如何認定無照經營違法主體 無照經營違法主體的認定不同于一個簡單的自然人行為,問題大都在無照經營者是一個非法的組織或者說是一個群體,這個群體又有一個牌子,一個名稱。我們某些執法人員就把這個非法組織的名稱作為了違法當事人予以認定,這就造成了違法主體認定錯誤。 那么,無照經營違法主體到底如何認定,按照荊璞談執法中的意見,就是行為人的原則。按照這一原則,就是誰設立了實施無照經營的非法組織,誰就是違法當事人。 (一)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以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法人為違法當事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無照經營行為大都體現在住所地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等行為。如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南銷售分公司擅自設立鐵佛加油站一案,違法主體該認定誰?根據《高法意見》第41條規定:“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因此,對法人非法設立組織從事違法活動其違法主體應認定為該法人單位。即文中案例的違法主體應為“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南銷售分公司”。 (二)事業單位未經核準登記的無照經營行為以事業單位為違法主體予以認定。事業單位依法舉辦營利性經營組織,必須實行獨立核算,依照國家有關公司,企業等經營組織的法律法規進行登記管理。如果事業單位從事營利性經營,未按企業進行企業法人或營業登記,應將事業單位作為違法當事人,按無照經營處理。對事業單位主體資格的認定,以《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為準。 (三)其他組織的無照經營行為以其他組織為違法當事人予以認定。關于其他組織的界定,依據《高法意見》第40條規定:“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合伙型聯營企業,法人分支機構、鄉鎮、街道、村辦企業;領取社團登記證的社團;銀行、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符合本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按照這一司法解釋的精神,律師事務所、醫療機構、教育機構等均應界定為其他組織。如果這些組織“越線”從事違法經營活動,應按無照經營處理。鑒于“合法成立”的要求,對這些組織的認定應以相關部門頒發的證書或批準文件為準。 (四)個人或合伙以公司名義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以直接責任人為當事人予以認定。《高法意見》第49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登記而未登記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后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以直接責任人為當事人。”如劉××等人以“××建材公司”名義無照經營建材一案,按照《高法意見》,如果該行為是以劉××一人為主,其他人均為劉××的雇員,該案就應認定劉××為違法當事人。假設劉××與其他幾個人是合伙關系,共同雇用一些人員搞違法經營活動,則應當將與劉××合伙的幾位雇主作為共同的違法當事人。如合伙人為3人以下,其行政處罰文書中可以將其名字并列在標題中,假如人員太多,應將其負責人的名字作為代表來表述,然后在正文中將所有當事人的姓名、地址一一列出。
謝謝邀請 那我就發表一點個人看法。企業經營者需要具備的條件很多。
首先,我個人覺得最重要的是,要有擁抱變化的能力。企業經營者每天要面對千變萬化的形勢,商場瞬息萬變,永遠無法確定下一秒會發生些什么。擁抱變化,迎接挑戰,就能抓住寶貴的機會,為企業發展帶來好的生機。有個反面教材就是,我們熟悉的諾基亞。2000年就有了觸屏技術的諾基亞,在智能機新的發展機遇面前,沒能敏感地分析這種變化,迎頭而上。稍一遲疑,便被時刻變化的市場給拋在后面了。
其次,作為企業經營者,哪怕是小微企業的經營者,都要做好定位,在管理中制定好制度規則。在具體的管理中,以制度規則行事,協調好各部門。可以以身作則,但大可不必事必躬親。三國時期的大能人諸葛亮,一生智慧過人,如果能科學地定位好自己的角色,早點培養具體執行事務的精英,不用事必躬親,鞠躬盡瘁,也就不會累死。
另外,作為企業經營者要有善待別人的能力。善待自己的員工下屬,善待自己的客戶,善待自己的供應鏈,包括善待自己的競爭對手。凡事先己后人的公司是做不長的,沒有發展后勁的。古語云,得道多助失道寡助,不是沒有道理的。正如松下幸之助所說:“當我的員工有l00名時,我要站在員工最前面指揮部屬;當員工增加到1000人時,我必須站在員工的中間,懇求員工鼎力相助;當員工達萬人時,我只要站在員工后面,心存感激即可。”成大事者,必是不拘小節,心胸開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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