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情形_小額訴訟程序法律規定?
特邀律師
銀行卡糾紛、水電氣熱合同糾紛等九類金錢給付案件可適用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而涉外民事糾紛、知識產權糾紛則不適用該程序。針對具體的案件適用范圍,司法解釋明確了九類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一、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二、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三、責任明確,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四、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五、銀行卡糾紛;六、勞動關系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七、勞務關系清楚,僅在勞務報酬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八、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九、其他金錢給付糾紛。根據司法解釋,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范圍包括:一、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二、涉外民事糾紛;三、知識產權糾紛;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五、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
【每日講法觀點】一般有一方申請再審,意味著法律文書已經生效,而具有履行內容的法律文書在生效以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方申請再審并不影響執行程序,除非再審法院書面裁定中止執行程序。
什么是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在民事訴訟的程序中,一方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訴。如果上訴以后對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不服的,還可以申請再審。對于小額訴訟程序,是適用一審終審,因此一審判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服只能申請再審。
再審,又稱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或者檢察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如果發現原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卻有錯誤或存在程序違法等情形,依法提起并進行再次審理的程序。
再審一般有三種啟動方式,分別為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人民檢察院啟動再審程序、當事人申請再審。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能否啟動再審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決定。
申請再審是否會影響執行?
一方當事人申請再審,并不會影響執行法院的執行程序。
但是如果當事人申請再審后,法院認為原審裁判文書確有錯誤或者有其他應當啟動再審程序的情形,法院可能會啟動再審程序。當再審程序啟動以后,法院很有可能做出中止執行的裁定,再審法院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后,執行法院應當立即停止執行。
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一般有哪些情形?一般主要有如下幾種:
- 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文書;
- 原裁判文書認定的事實缺乏證據;
- 原裁判文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 原裁判文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沒有經過質證;
- 符合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書面申請后,未獲準許的;
- 原裁判文書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 原合議庭組成不合法,違反回避規定;
- 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合法的客觀原因沒能參加訴訟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
- 未經傳票傳喚,就缺席判決的;
- 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 原裁判文書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判決、裁定的;
- 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
總結
對于小額訴訟程序,一般都是一審終審制,一審法院判決以后,就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對方對一審判決不服,只能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并不一定必然導致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如果人民法院沒有啟動再審程序,就不影響案件的執行程序。如果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可能會裁定中止執行程序。
至于人民法院是否會根據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啟動再審程序,主要看當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情形。
采用小額訴訟的法律規定
采用小額訴訟的,實行一審終審制度。可以發現,在面對簡單的民事案件時,采用小額訴訟程序對于當事人及法庭來說,節省司法資源,提升效率有著積極的意義。但是小額訴訟有著程序少,簡單等特點,因此在進行小額訴訟有著嚴格的條件限制:
首先,規定的是,小額訴訟適用的必須是簡單的民事案件。因為小額的訴訟程序只能適用于審理事實比較清晰明了的案件,或者說是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比較明確且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根據最高院的關于民訴法相關司法解釋可以說明,事實清楚指的是當事人雙方就爭議的事實有著清楚明確的陳述,基本一致,同時證據可靠的時候,沒有必要法院介入調查收集證據,就可以對案件的事實,進行分辨。
而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說明誰是承擔責任方,誰是權利方,這種關系是明確的。爭議不大的情況是指當事人對于案件的是非以及責任和訴訟的標的物之間的爭執沒有分歧的原則。滿足以上三點的,可以稱之為簡單民事案件,但凡有一點不符不可以采用小額訴訟。
其次,是對于案件的標的額的要求。根據我國的規定顯示,因為各個地方公民的收入,或者說經濟發展水平是不一樣的,所以我國對于小額的標的物的價格按照百分比進行計算。一般是按照當地居民收入的百分之三十進行計算。當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時候,按照小額訴訟進行處理。
小額訴訟的適用范圍問題。小額訴訟只能是買賣的合同,租賃合同,或者是服務合同時候。當涉及到人身的關系,財產權屬的關系,以及知識產權糾紛的時候,或者是當事人提起了反訴的時候,均不適合小額訴訟。
隨著今年來小額訴訟的不斷增多,不少地方的法院已經依法設立了小額訴訟法庭,同時聘請專業具有多年工作經驗的律師參與進來,成為臨時代用法官。同時積極采用靈活多變的方式,鼓勵當事人參與庭審程序,限制律師的介入,從而達到高效率,限上訴,取證規則寬松等效果。對推進我國司法改革產生積極的影響。
看具體情況而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小額訴訟程序本來就屬于簡易程序,所以,不存在小額轉簡易程序的問題。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此乃小額訴訟。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
一、下列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一)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
(二)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
(三)責任明確,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四)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
(五)銀行卡糾紛;
(六)勞動關系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
(七)勞務關系清楚,僅在勞務報酬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
(八)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
(九)其他金錢給付糾紛。
二、 下列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一)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
(二)涉外民事糾紛;
(三)知識產權糾紛;
(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五)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
三、程序的變更(注意:這里的變更不是說“小額轉簡易程序”,而是指“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
因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追加當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額訴訟案件條件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
四、異議的提出
當事人對按照小額訴訟案件審理有異議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異議不成立的,告知當事人,并記入筆錄。
所以、您可以根據以上規定,對照自己的問題,找到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