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撫養權哪個重要_監護權撫養權哪個重要?
特邀律師
謝邀。
監護權離婚后也都是有的。更準確地說是爭取直接撫養權(也就是和誰一起生活),另一方是以給撫養費的形式代撫養。
這樣一說就明朗了吧。各種區別也是有的。
爭與不爭看個人,不是所有父母都會爭取的,有的離婚基于各種原因就不想要孩子。
雙方爭得自然頭破血流,雙方不爭的也是推的頭破血流。
我屬于一方不爭一方爭的自然和諧。
1、監護權從法理上區分,屬于親屬法中的身份權, 但是,監護制度更強調的是國家對個人的強制性和個人對家庭和社會利益的服從性。從這個意義來講,監護具有公法上的義務屬性似乎更為妥當。
2、撫養權問題,一般多作為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于血親(包括擬制血親)而產生。 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都是對等的,但撫養權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對子女盡撫養義務,其親生子女不能以此為理由不承擔贍養義務,撫養權的權利和義務是基于血親而產生的。
3、我國立法上關于撫養權的缺憾 對撫養權沒有明確的定義,至于哪些主體有資格撫養,撫養權人之間的優先順序,撫養權人的范圍,撫養條件等我國的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只有《婚姻法》規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這樣一個總的基本原則。
離婚后,父母仍是孩子的監護人。 新婚姻法規定的撫養權原則是,如果父母離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子女撫養權,主要取決于撫養條件。主要有這樣幾條原則:
1、一周歲以下的子女,判給母親撫養;
2、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判給母親撫養;
3、自幼由祖父母看護的,原則上判給父親撫養;自幼由外祖父母看護的,原則上判給母親撫養;
4、那方收入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原則上把孩子判給誰撫養;
5、一方如果有過錯或家庭暴力傾向,原則上不把孩子判給這一方撫養;
6、一方有不可治愈的傳染性疾病或無法自理的疾病,不適合撫養孩子,原則上不能把孩子判給這一方;
7、十周歲以上的孩子,要征求孩子一件,原則上按孩子的愿望判決。
要區分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區別,總結起來就是一句話,有孩子監護權并不代表有孩子撫養權,有孩子撫養權一定有孩子監護權。夫妻離異之后,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不受影響,因為,父母對子女的親權、監護權不受父母之間婚姻關系解除的影響。但現實情況往往是,父母離異之后爭奪的是子女的撫養權而不是監護權,因為,監護權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沒有對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對未成年子女都擁有法定監護權。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是自然權利,屬于親權的一部分,與由誰撫養沒有法律邏輯關系。也就是說喪失撫養權的一方仍然對子女擁有法定監護權。實際撫養子女的一方委托自己的父母對子女進行撫養和代行監護,如果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發展是合法的,但是,在撫養子女過程中,沒有撫養權的一方發現撫養條件發生了不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個性發展的因素,這時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變更撫養權的訴訟。同時,撫養權糾紛不影響父母親權監護權和探視權等的存在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