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偷稅漏稅案_偷稅漏稅算不算經濟犯罪?有什么依據?
特邀律師
范冰冰真是普及稅法的楷模,讓全國人民都知道偷漏稅不過就是補繳加罰款而已,比起掙的錢來講劃算的多。還需要驗證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句掛嘴上的話今后會不會當屁放了!
稅款足額及時上繳
不造成國家稅額損失的結果
雖然違反相關法規
但未觸犯刑律
不承擔刑事責任
故,雖不至于判刑
按規定處理少不了
#凌遠長著#
對于偷稅漏稅這種問題我覺得要主觀的看待這種事,為什么會存在這種問題?主要是當事人不自覺,如果把偷稅漏稅的問題完善,把這一部分抓緊點,就會極大降低這種事的發生,然而如果都實名舉報了,還不繳納稅款,那我想國家法律自然會去拜訪
在“打騙打虛”專項活動背景下,時不時暴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案件,涉案金額往往超過億元。
首先,需要梳理清楚的是,涉案的金額方面。題干中說到,涉案金額高達8000多萬元,但并沒有說清楚該金額是稅額還是價稅合計,但按以往的報道,一般是指價稅合計的金額。因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是以虛開的稅款數額或致使國家稅款被騙的數額來定罪量刑的,所以需要計算涉嫌虛開的稅額是多少。增值稅額=銷售額(含稅)/(1+稅率)*稅率,本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間是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稅率尚未下調,因此稅率應為17%,據此可以計算出本案的涉案稅額(為了簡便,價稅合計以8000萬元計算),增值稅額=8000/(1+17%)*17%=1162.39萬元。
其次,以虛開的稅款數額定罪量刑。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有三個量刑檔次:一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二是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三是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的規定,“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根據上述計算出的增值稅額1162.39萬元,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量刑檔次內量刑。具體的量刑需要結合案件的有關情況才能確定,如是否有立功、從犯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最后,俗話說,看撥出蘿卜帶出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往往都是由于上游或者下游企業涉案,而被牽扯出來的。本案中的公司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三百余份,下游企業必定也會因此而涉案,涉案的企業可能幾家,或者十幾家、幾十家,甚至上百家。涉案的下游企業面臨的法律責任有兩種: 一是行政處罰,包括補繳稅款,繳納罰金、滯納金;二是刑事責任,涉嫌的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具體以其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額來定罪量刑。
是不是謠言要分析,老C隊長不排除吵作熱點,無知者無畏,其實也不是什么大Ⅴ,從帳號分析,這次想熱鬧一下,攤上事了。二。
但是無風不起浪,內部傳言他想第一時間公開,違規了,想刪又刪不了了。
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件頻發,受害主體多發生于中小企業。
虛開的因素
有中小企業取得發票的現實困難、被動“開票加價”的客觀因素,也有企業管理對法制觀念淡漠、對失控發票、異常扣稅憑證知識點的模糊,同時對征收機關對相應違法行為處理、違法虛開增票給企業造成的損失不夠了解的主觀因素。
遏制
遏制這類嚴重危害中小企業利益,損害整體納稅環境的違法行為,筆者認為重點應放在正常生產經營的中小企業身上。虛開增票的禍首是惡意賣發票的主體,但源頭卻是買發票的“市場需求”。
一、相關需要普及的知識點
1、失控發票
1)、概念
失控發票,顧名思義就是指失去控制的發票。按照有關規定,未按時抄報稅的企業,經稅務部門電話聯系、實地查找而無下落的,其當月所開具和未開具的防偽稅控專用發票全部上報為“失控發票”。由于“失控發票”是企業走逃或發票丟失而引起的。發票雖屬于真票,但比假票更具隱蔽性。
2)、失控發票的源頭在哪里:
a、最大的源頭出現在賣發票的企業。這類企業從注冊設立之初,就是有計劃有預謀的賣一定量的發票,收完錢就走逃消失。這類禍根出票金額大隱蔽性強,因而危害性也最大。
b、從少數正常經營的,因為某種原因出票人有主觀意圖突然走逃故意的企業開出的票,依然把這類票劃為失控發票的范籌。這類情況出票量相對較小,突發性、不可預見性等特征突出。也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不可不查不防。
3)、失控發票的重災區:
a、建筑安裝、運輸類企業。該類企業,特別是只能接勞務分包、清包工的小企業,因甲方強制要求10%、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被動接受的緣故,造成大量銷項稅額不能抵扣。病急亂投病,殺入賣發票的陷阱。
b、部分毛利率高、存貨核算混亂的企業,為了逃避納稅義務,主動進入賣發票的陷阱。 4)、失控發票的處理:
a、直接代失控企業繳納失控發票上載明的增值稅。
b、代繳失控增值稅,稅金申請期末留抵。實際工作中,這種情況基本不能抱幻想!
5)、失控發票的防范:
堅決不能再買發票了,很多經濟業務可以到稅務局代開發票;
2、異常扣稅憑證
1)、概念
異常扣稅憑證是指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在善意取得增值稅發票的過程中,由于銷售方走逃、失聯等原因被征收機關認定為發票異常的統稱。異常扣稅憑證有別于失控發票最大的區別是:異常扣稅憑證善意取得、失控發票有主動買發票的故意。
2)、行政處罰
異常扣稅憑證嚴重打擊正常生產經營的中小企業的積極性,嚴重破壞經營環境和納稅環境,取得扣稅憑證的企業是受害者。在現行“以票控稅”的背景下,增值稅已抵扣的作轉出處理,同時因走逃企業未完稅增值稅(銷項)由受票人補繳(合不合理?大家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3)、防范
a)、嚴格遵守“三流后一”的相關規定;
b)、建立健全定期核查機制,定期評估合作商經營情況。(核查發票的工作量有點大!)
c)、其它措施希望各位讀者在評論區留下寶貴意見,共同學習。
綜述
綜上所述,有效遏制虛開增值稅發票,源頭在于切斷“買”發票的“市場需求”,重點在于從刑事上和經濟上雙重打擊“賣”發票的“供票渠道”。中小企業買票的決果,必須是竹籃打水一場空。正常生產經營的中小企業如何規避風險,如果保護企業正常經營生存和發展是現實緊迫和必要的課題。
依法納稅,誠信經營!
本文由云南順通財稅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整理。原創不易,普法有功。點個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