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不買社保_公司與員工協議不買社??梢酝对V嗎?
特邀律師
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完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并要求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這是合法也是合理的要求,會得到相關執法部門的支持的。下面就相關的內容,分享自己的認識和體會。
第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已經成為全社會共識。
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經過了三十多年的發展,從試點到實行,再到全國普遍執行,再到法制化,規范化,建立起了一套符合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險制度,特別是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為保障在崗職工合法權益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
第二,勞動法規逐漸完善,勞動者合法權益應該得到保障。
改革開放四十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壯大,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取得長足進步,涉及到勞動者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社會保險法相繼出臺,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逐步加大,各用人單位的法制意識逐步增強。
但是,到現在為止,還是有部分中小企業,視法律為兒戲,不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保法,特別是在員工的社會保險方面,履行法規的意識差,導致員工頻繁跳槽,最終受損的還是企業自己。
第三,依法為員工交社保,是企業的社會責任。
按照社保法的要求,員工自入職的三十天之內,用人單位就必須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社保法的要求,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不僅自己違法,更重要的是損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耽誤了員工辦理社保會保險的時間,導致員工不能按照規定的法定條件領取養老金和就醫,這對員工的傷害是非常大,甚至還有可能引發社會問題。
第四,企業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辭職也是維權的手段。
作為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社保法的要求,按時足額為自己繳納社保,要勇于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就是維權的有效手段。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最高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總之,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違反了社會保險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并依法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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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訂勞動合同違反哪些法律條文?
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給繳納社會保險,肆意克扣工資,強迫加班,不給加班費等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情形仍然司空見慣,但說實話總體情況比前些年好轉很多。目前此類違法行為多存在于勞動力密集的、老板法律意識淡薄的中小企業。要是真遇到單位不給簽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是否合法合理呢?我們該如何維權呢?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
極速法理給勞動者們哪些維權建議?
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第47條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并建議向單位主張:
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
如果為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
極速法理建議勞動者們這么做?
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工裝工牌”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或物件;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考勤記錄;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工裝工牌”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于此規定)來提供證據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充分證明你和用人單位的實際發生勞動關系。
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并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希望大家的麻煩事盡快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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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養老保險屬于社會保險,不買養老保險,違反了勞動法,合同因此不合法 可以要求企業補繳或者賠償。
您說的情況在現實中,不是個例。當事人多是低收入員工,當前生活比較困難,并且并不很了解社保。所以才會有這種不明智的想法,做出對自己不利的選擇。
社保是國家規定的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強制性。自建立勞動關日系之日起,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有法定義務,依法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五險。無論何種原因,哪怕是員工自愿的,不交社保也是違法的。
用人單位以員工自己要求不交社保為由,或與員工協商不交社保,和主觀上不給員工交社保,結果是一樣的,都是違法行為,都違背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在事實上都侵犯了勞動者的相關權益。
所以用人單位應該從知法守法,以及切實愛護員工,為他們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著想的角度出發,堅持為員工繳納社保,并向員工做好解釋和說明工作。
有了社保五險,員工就有了5把保護傘。養老保險能讓你晚年退休后有一份保證基本生活的養老金, 有一份從口到手的活命錢。養老金可以終身領取,而且國家每年都給退休人員上漲養老金,可以抵御通貨膨脹,終身都有保障。
醫療保險能解決你在職時及退休后的醫療保險費用的報銷問題。每月或定期還可以從醫保卡個人賬戶得到返款,購買小藥或支付沒有達到報銷起付線的那部分醫療費用。最重要的是退休后就不用繳納醫療保險費用了,可以終身享受退休職工醫保待遇。
失業保險可以讓你在失業期間按規定領取失業金,有一些基本的生活保障。
生育保險可以報銷懷孕期間的產檢費用,生孩子時的分娩費用,計劃生育費用,還可以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也就是產假工資。
工傷保險可以為你在不幸遭遇工傷傷害時,解決治療及相關補助費用,享受工傷工資待遇。達到傷殘級別,可以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傷殘津貼等待遇。保障用人單位不可以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工商保險還會為遭受重大傷殘的人員,提供終身的保障。
不愿意購買社保的員工,大多是底層勞動者,收入低。之所以不愿意購買社保,一方面是因為不了解參加社保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是想自己拿到手里的錢多一點,不交社保,就不用扣除社保個人繳費部分。每個月能多幾百塊錢的到手收入,解決眼下的生活難題。
這種選擇是短視的,是社會的悲哀。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不參保繳費,就沒有辦法享受相關權益。明白人再困難也會咬牙繳納社保,越窮越要交。
至于道理很簡單,窮人更需要保障,尤其是晚年,千難萬難,不如老來難。有一份養老金和醫保就不一樣了,晚年的鎮定和從容才是人生的風景。
水流云在草青青,社科院經濟學碩士,高級經濟師,社保專家,上市公司資深勞動關系顧問,今日頭條2019最受讀者喜愛的創作者Top10,優質財經、職場專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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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僅不合理,而且是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可見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義務,是必須為之,不可選擇的。
然而,公司以簽合同寫不參加社保為由,故意逃避法定義務和責任,拒絕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的行為實在可惡,也堅決不能容忍。
不過具體情況我們也要有具體策略,也需要我們和這樣的黑心老板斗智斗勇。
首先我們通過上網查詢等途徑了解一下這家公司的情況,如果就是家小公司,看著也不規范,待遇也不高,這樣的公司我們可以直接拒簽,你想,公司不怎么樣,還故意知法犯法,能有什么前途?干脆走人算了。
如果這家公司還小有規模,待遇也不錯,我們可以先違心的簽下合同,可以違心的承諾“不參加社保",反正違法的合同也是無效的,先保證了工作再說。過個一年半載,工作穩定住后,或者時間再長點,再向勞動部門投訴,以維護自己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
公司老板是想通過簽合同,讓你放棄參加社保來逃避責任,實則這是最愚蠢的行為,簽這樣的合同有什么用?簽份合同你就不用遵守《勞動法》了?也太法盲了吧。但你有了這份"放棄社保"的合同,勞動關系就已明確確立,到時你一告一個準,勞動部門也好處理,你的權利也好維護。如果公司連合同也不簽的話,到時你還得先確認勞動關系,處理起來更麻煩。所以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你還得感謝這位公司的法盲老板。
咱們國家由于人口基數大,很多都是多元的,包括社保、醫保,分行政單位、事業單位、企業和農合,很多人由于在農村買了農合社保和醫保,你合同約定不用單位買,單位沒買是合法的,因為一個人只能選擇交一種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