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勞動合同可以離職嗎_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提前離職嗎?
特邀律師
不是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提出辭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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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的原則;在合同中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和義務,任何一方違約都要承擔相應責任。
勞動者辭職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的。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勞動者強行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或者勞動者在約定服務期內離職的;用人單位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勞動者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其次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提前離職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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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這個事我只問一個問題,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不要經濟補償?如果你不要經濟補償,那么不用協商,直接辭職就行;如果你想要經濟補償,那么太難了,我這么給你說吧,你走可以,但想要讓公司給你錢解除勞動合同根本做不到。
這個事情你需要明白一個法律常識,只有公司主動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才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如果你想主動找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那你只能以辭職的方式去做,公司是不會被動的跟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公司不可能支付這筆補償金的。所以你要么是主動辭職,要么就繼續干下去。
公司心里很清楚,你在它那干了12年,如果公司答應跟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么就需要一次性支付你12個月的經濟補償,這筆錢最少也有三五萬。你認為公司會白白給你這個錢嗎?顯然是不可能的。所以,你既想解除勞動合同,又想拿到經濟補償的話,說實話沒有誰有這個能力幫你。
你既然已經跟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本來是好事,起碼你可以干到退休。但你現在又想解除勞動合同,我想可能是因為工作的原因吧。但現在真沒有辦法讓你達成所愿。我建議還是繼續干下去,等機會,等公司主動找你談解除勞動合同的機會,那時候你就可以名正言順的要求經濟補償了;而這樣的機會是有的,那就是你以后工作干不動的時候,公司領導就會想辦法讓你離開,那個時候可能會跟你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彼時,你的機會就來了,只不過你需要等很長的時間。
總之,你這個事只有三種選擇:一、主動辭職,什么也沒有。二、繼續干下去,直到退休。三、先干著,等機會,等公司不要你的時候或者想要把你弄走的時候,爭取拿補償走人。最終怎么選擇,就看你自己的決定了。
《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并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構成違法!
因此,公司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且在入職次月起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均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的違法行為。超過兩個月以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事實勞動關系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一年內未補簽勞動合同的,勞動都可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單位未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可依法要求單位補繳;也可以隨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以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而提出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支付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并補繳從入職起的社會保險。如果入職在一年內且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又倍工資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