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修訂過幾次_二輪土地承包六十年,經營權會變嗎?
特邀律師
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實施,當時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土地調整一般沒有時間限制,只要有2/3的村民或者2/3村民代表同意,才可以進行土地調整。
六十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變?
一、村集體管理的土地經營權,其調整分配方式一般有兩種方式:
1)土地承包以戶為單位、30年不變,只要是有承包農民家庭成員繼續存在,不論該戶成員是增加還是減少成員,在承包期限內,只要該戶有家庭成員繼續存在,由他的家庭成員自主決定經營和管理,村集體一般不會干涉。
2)有些村集體的承包合同上沒有“承包期內不得任何理由調整承包權”的約定,村民通過會議決議,約定每年或者每幾年按照村里面的各戶實際增減人口進行調整分配,(比如哪一戶家里有老人去世或者戶口遷出,經營土地的份額就要被村集體收回,哪一戶家人有新添加人員(新婚或者新添子女),或者其他原因新增成員,就可以在村集體分配到新的承包地。
二、如果是第1種分配的情況下,在原來父母享有的土地經營權登記的承包期限以內,父母享有的原土地經營權,繼續由其戶口在本村集體的子女、戶成員進行經營,直到承包合同到期。
又如;1,獨戶老人(沒有法定繼承人的老人)去世后承包經營的土地份額會被村集體收回。2,兒子女兒已遷出其他城市,父母去世后,承包經營的土地份額也會被村集體收回,村集體將收回土地統一管理和分配。
謝謝大家!
農村土地承包期增加30年,是在第二輪承包關系的基礎上進行的,二輪承包期到2027年到期,再增加30年承包期就延長到2057年,這是全國性統一的法律規定,任何地方村集體調整土地必須依據此法規定。
為什么確權證只寫到2024年呢?
全國每個地方頒發土地確權證時間不同,原來執行土地承包到戶的時間也不同。確權證只寫到2024年,說明該村確的只是第二輪的承包地,該村的二輪承包期執行時間是1994年到2024年30年,第二輪承包期最晚是在1997年到2027年,1994年是執行承包地較早的地區,所以,他們頒發的土地證是二輪承包期剩余的承包年限,它與再延長30年土地承包期沒有關系。
阿洪的老家土地確權證直接確權到2043年,也就是說在二輪承包期的基礎上多確權15年,也沒有按照延長的30年承包期確權的。
2024年后會變嗎?
不會變的,2024年土地確權證書上的時間到期了,村集體還得重新頒發新的土地證,第三輪土地確權證書上登記的確權時間應該為2025年到2055年左右,總的30年承包期。
綜上所述,各地在二輪土地承包的執行時間不同,頒發土地確權證書的時間也不同,但國家土地承包政策保持30年穩定不變,在國家法律規定的期限范圍內,村集體是無權私自變動土地承包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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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是對農民承包、使用土地從法律上作以確定,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使農民對其承包的土地數量受到法律保護。
土地確權后,農村還會調整土地嗎?現在政策是這樣,這次農民土地承包到期后(2025年),承包期再延長30年。至2055年。其碼這中間是不會再作調整的。如果以后要調整,還需中央規定。
也許有人以為,不是已確權了嗎,還如何調整?其實很簡單,如果2055年后要調整,再來個二次確權不就完事了嗎?
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對住進城里的農村人有哪些好處?
我國是農業大國,土地是農民的根本,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關乎著農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很多農民朋友都在關注這次農村土地承包法所作出的修改究竟是修改了哪些方面?以及這些修改會對他們產生什么影響。村郎也是地地道道的農村人,所以會像大部分農村朋友一樣,在農忙閑暇之余去關注一些新聞時事。關于題主的這個問題,村郎就來說一下自己的看法。
我們知道,隨著農村的經濟水平的提高,一些比較向往城市生活的農村人選擇了進城落戶。但是在農民進城落戶這一塊,也是有相應的政策要求。比如,村郎的一個叔父就是前幾年進城落戶的,當時進城落戶的一個主要要求就是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近期的農村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一個修改之處就是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其次,對于進城農戶的農民朋友來說,還有一點是:
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可以看出,以上這兩點,都是立足于切實保護進城落戶的農戶朋友們的利益而提出的,主要的方面就在于保護進城落戶的農民朋友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對于咋們這些進城落戶的農民的朋友或者是有意向進城落戶的農民朋友們來說,無疑是一個喜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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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承包法出臺,對農民而言有哪些新的好處?
每次新的土地承包法出臺,肯定都是與我國新的發展形式相結合的,就在幾天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從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修改后的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同時,考慮到土地承包關系除了耕地還包括草地和林地,規定,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滿后,在現有基礎上也相應被延長。那除了以上的土地承包期延長,還有哪些對農民而言的好處呢!
好處一、土地承包權不受侵犯。
隨著我國農民出外打工的人越來越多,也相應的拋荒的耕地也越來越多,農民總是擔心把自己的土地流轉、或者轉包給了別人之后,那是不是自己就失去了這塊地了?對于農民的這種擔心給予了明確的答案:承包經營權是農民的,是物權。從農民的角度來說,不存在流轉了之后土地就失去了的情況!如今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做了確權登記頒證之后,農民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來進行有計劃地流轉,也可以入股,也可以退出,也可以互換。
好處二、土地經營權正式入法。
我國原來實行的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兩權”制,如今,從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一個權利——土地經營權。這次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就是為了將農村土地實行“三權分置”的制度法制化。“三權分置”的內容:一是所有權,即農村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二個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即農民依法承包由本村集體發包的土地以后,就享有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三個就是此次新設的權利——土地經營權。
而有了這個土地經營權之后,農民不但可以在本集體內部轉讓承包地,也可以向集體之外的人流轉承包地,且流轉以后,還能獲得權利的保障。這樣就能夠促進耕地的規模化經營,發揮農村土地資源的效率,增加農民的財產收入。
還有最重要的一點是:根據新法,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另外,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經過承包方的書面同意并向發包方備案,也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
好處三、進城落戶的農戶土地有了保障。
在以前,農民只要是遷入到設區以上的城市之后,自己的承包地就會被收回。如今新法則規定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同時規定,承包期內農民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鼓勵流轉土地經營權。以前必須要收回的土地承包權則予以完全刪除了。這樣,農民全家在進城之后,如果在城市中不能穩定下來,就還能回到農村來。
最后是農村婦女在土地承包方面的平等權利得到更大的保護。
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新增加了兩項規定:一是規定承包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林權證,這些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一直以來,“外嫁女”的土地權益問題都是反映比較多的問題,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就針對這種情況作出了明確的回應:第一是在娘家的地不能收回。第二,在婆家如果沒分到地的時候,更不能收回。這就是說,無論是婦女,無論是小孩,無論是老人,都要平等地享有土地的各項權益。
謝邀請,我估計到期后肯定會出臺新的規定,畢竟還有十年才到期,十年會發生什么變化誰也不敢說。
按照最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從上面這個法律條文來看,我們可以明確得知,只要是在承包期內,不管戶口是否遷出,都享有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而19大報告中也提出,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再延長30年,保持農村土地關系長久穩定不變。
從題主的描述來看,農村有田,那就是說在第二輪土地確權過程中,已經確權,獲得了土地經營權證,是合法享有農村的土地,任何個人和集體不得非法侵占,或者強制要求其退出,否則的話,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按照目前的政策法規,戶口在第二輪土地確權以后遷出農村地區,成為非農戶口,其仍然享有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并且可以延長30年,一直到2057年截止。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點看法,如果有錯漏之處,歡迎在下面留言批評指正。感謝您的閱讀,如果您喜歡我的答案,敬請點贊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