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_農村承包土地在承包期內可以進行個別調整嗎?
特邀律師
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對住進城里的農村人有哪些好處?
我國是農業大國,土地是農民的根本,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關乎著農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很多農民朋友都在關注這次農村土地承包法所作出的修改究竟是修改了哪些方面?以及這些修改會對他們產生什么影響。村郎也是地地道道的農村人,所以會像大部分農村朋友一樣,在農忙閑暇之余去關注一些新聞時事。關于題主的這個問題,村郎就來說一下自己的看法。
我們知道,隨著農村的經濟水平的提高,一些比較向往城市生活的農村人選擇了進城落戶。但是在農民進城落戶這一塊,也是有相應的政策要求。比如,村郎的一個叔父就是前幾年進城落戶的,當時進城落戶的一個主要要求就是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近期的農村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一個修改之處就是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其次,對于進城農戶的農民朋友來說,還有一點是:
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可以看出,以上這兩點,都是立足于切實保護進城落戶的農戶朋友們的利益而提出的,主要的方面就在于保護進城落戶的農民朋友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對于咋們這些進城落戶的農民的朋友或者是有意向進城落戶的農民朋友們來說,無疑是一個喜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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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農村承包土地在承包期內可以進行個別調整嗎?
答: 在農村已經承包到戶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內是不能調整的。
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調整承包地。
所謂不得調整土地是指已經承包到戶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內,除依法可以收回的承地和依法自愿有償退出的承包地外,不得收回土地打散重分。不得收回去世家庭人口的土地分配給新生人口。不得收回出嫁人口的土地分享給新進人口。不得收回進城農戶的土地分享給其他沒土地的人囗。
因發生自然災害,確實需要對土地進行調整的,需經全村2/3以上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和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方可調整,村委會無權私自調整承包地。
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下列土地村集體可以自行調整。
1、原來村集體預留的機動地。這種土地是可以合理分享給沒有承包地的村民的。但現在的村集體不可能還有機動地可分了,原來沒有機動地的,現在法律禁止重新分配土地預留機動地。
2、依法開墾復墾的荒地。現在的農村開荒是不存在的,但復墾的耕地很多,比如獲得政策移民安置補償易地扶貧搬遷的宅基地復墾的土地,村集體完全是可以用來合理分配調整的。
3、依法收回村集體的承包地。這種土地包括依法強制收回和自愿有償退回村集體的承包地。比如,連續兩年以上拋荒的土地可以無償收回,已經獲得政策移民搬遷土地安置補償的土地可以收回,這些收歸村集體的土地,村集體可以自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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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改并實施后,農村會有哪些新的變化?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和實施,賦予了農民更多的土地權益,讓農民的相關權益能夠得到法律的保障,對促進農業集約化,規模化的發展有些重要的推動作用,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1.《土地管理法》推動了農業的高效發展,比如農業補貼等,在土地流轉方面也加強了補助資金,100畝,300畝,500畝的家庭農場能夠獲得1萬,3萬,5萬的補貼獎勵!鼓勵農村土地流轉,出租,提高了農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增加了農民收入!
2.《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并實施為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土地權屬分配奠定了基礎!從2013年實施的土地確權登記,讓農村的土地產權變得更加明確,減少了村民之間的土地糾紛,提高了農村土地“含金量”,也讓農村的土地變的更加值錢!
3.《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并實施,保護了婦女土地基本權益,讓女人跟男人平等擁有土地承包權,不能因為女人的出嫁,改嫁,離婚等隨意收回婦女的土地,實現了男女平等擁有土地權益!
4.《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并實施,加強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基本核心,杜絕了農村土地非法買賣交易,從根本上保護了農村土地,保護了農民的基本權益!
5.《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并實施,穩定了農業發展,新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權在二次承包的基礎上再次延長30年,期間不做更改,不做調整,給農民吃了一顆“定心丸”,讓農民安安心心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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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承包法出臺,對農民而言有哪些新的好處?
每次新的土地承包法出臺,肯定都是與我國新的發展形式相結合的,就在幾天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從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修改后的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同時,考慮到土地承包關系除了耕地還包括草地和林地,規定,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滿后,在現有基礎上也相應被延長。那除了以上的土地承包期延長,還有哪些對農民而言的好處呢!
好處一、土地承包權不受侵犯。
隨著我國農民出外打工的人越來越多,也相應的拋荒的耕地也越來越多,農民總是擔心把自己的土地流轉、或者轉包給了別人之后,那是不是自己就失去了這塊地了?對于農民的這種擔心給予了明確的答案:承包經營權是農民的,是物權。從農民的角度來說,不存在流轉了之后土地就失去了的情況!如今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做了確權登記頒證之后,農民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來進行有計劃地流轉,也可以入股,也可以退出,也可以互換。
好處二、土地經營權正式入法。
我國原來實行的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兩權”制,如今,從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一個權利——土地經營權。這次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就是為了將農村土地實行“三權分置”的制度法制化。“三權分置”的內容:一是所有權,即農村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二個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即農民依法承包由本村集體發包的土地以后,就享有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三個就是此次新設的權利——土地經營權。
而有了這個土地經營權之后,農民不但可以在本集體內部轉讓承包地,也可以向集體之外的人流轉承包地,且流轉以后,還能獲得權利的保障。這樣就能夠促進耕地的規模化經營,發揮農村土地資源的效率,增加農民的財產收入。
還有最重要的一點是:根據新法,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另外,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經過承包方的書面同意并向發包方備案,也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
好處三、進城落戶的農戶土地有了保障。
在以前,農民只要是遷入到設區以上的城市之后,自己的承包地就會被收回。如今新法則規定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同時規定,承包期內農民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鼓勵流轉土地經營權。以前必須要收回的土地承包權則予以完全刪除了。這樣,農民全家在進城之后,如果在城市中不能穩定下來,就還能回到農村來。
最后是農村婦女在土地承包方面的平等權利得到更大的保護。
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新增加了兩項規定:一是規定承包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林權證,這些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一直以來,“外嫁女”的土地權益問題都是反映比較多的問題,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就針對這種情況作出了明確的回應:第一是在娘家的地不能收回。第二,在婆家如果沒分到地的時候,更不能收回。這就是說,無論是婦女,無論是小孩,無論是老人,都要平等地享有土地的各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