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_農業執法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一)羈束裁量的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的行政執法
這是依行政執法受到法律規范拘束程度的不同,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的分類。
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執行的,稱為羈束裁量的行政執法行為;法律、法規雖有規定,但在其范圍、方式、種類、數量等方面又允許有一定的選擇余地或一定的選擇幅度的,稱為自由裁量的行政執法行為。
區分羈束裁量和自由裁量的意義,在于區分行政執法行為的違法與不當。即是說,當事人對屬于羈束裁量的行為不服屬行政執法是否違法的問題,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自由裁量的行為不服,則屬于行政執法是否“適當”(或是否顯失公正)的問題,除行政處罰外,一般不屬于行政訴訟解決的問題。
(二)依職權和依申請的行政執法行為
這是依行政機關是否可以主動采取執法行為所作的分類。
依職權的行政執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可以不依相對一方申請,依照法定職權主動進行的行政執法行為。如稅務機關收稅的行為;依申請的行政執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只有在相對一方提出申請之后才能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如頒發駕駛執照、進行結婚登記等行為。
區分依職權和依申請行為的意義則在于,不依法定職權主動執法將構成行政失職;而對依申請的執法行為,只要當事人不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并無責任,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不予答復,才構成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任。
(三)需受領與不需受領的行政執法行為
這是以行政執法行為是否需相對方受領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需受領的行政執法行為,是指必須經相對一方受領方能生效。受領是指相對一方確實得知行政機關采取某一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行政執法行為。受領不等于通知,也不等于取得相對一方的同意。不需受領的行政執法行為,是指無須相對一方受領,只要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予以公告就能生效的行政執法行為。
對需受領的行政執法行為,行政機關如果未按法定程序使相對一方受領,將是無效的行為。
(四)單方性的與雙方性的行政執法行為
這是以行政執法行為是行政機關單方意思表示或行政機關需征得相對一方同意的雙方意思表示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行政執法一般都是以行政機關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有些必須取得相對一方的同意,即形成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雙方之間的“合意”,這就是行政合同,或稱為合意(合同)性的行政執法行為。
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是行政執法的的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的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制度。這三項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務,對于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履行職責,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農業執法是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的簡稱,它是伴隨著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行政作風實現農村法制建設的重要價值目標而提出的重要制訂改革。是政府部門行使行政權力的一種具體形式。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有關條款對此都有具體的明確規定,從而為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業主管部門確立農業綜合執法機構實行綜合執法的權力和義務賦予了法律的效力和意義。具體運作包括以下方面:成立執法機構,統一執法人員,統一執法證件,執法文件、執法標志等,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規定,統一執法程序,以強化和完善執法行為的制度性和規范性。
農業行政執法內容:
種子執法、農藥執法、肥料執法、植物檢疫執法、動物防疫執法、種畜禽管理執法、獸藥執法、飼料執法、漁業執法、草原執法、農機品監理執法、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等。
不正確!應該是做出警告或5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沒收財物不得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