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年假規定2020_年休假勞動法規定幾天?
特邀律師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相關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另外,用人單位不應以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計算年休假天數,而應以勞動者實際參加工作時間的計算(即勞動者服務該單位以前的工作時間與本單位工作時間一并計算)。 用人單位,如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則應支付日工資收入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 所以,我認為:你單位年休假只給3天的休假的行為,除了違反你所說的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款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同時,也違反了第2款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規定。 1)“企業加班只給平常的工資卻不是給1.5倍或2倍的加班工資”,違反《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2)“年休假只給3天的休假,不給滿5天。”違反《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的規定,應支付日工資收入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 3、問題中的1)、2)同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況。2)同時符合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況。
年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帶薪休假的時長是根據工齡計算的,工作滿一年以后即可享受5天的帶薪休假。法律規定有: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2.《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有。按一般常規來講疫情不應該影響疫情之后的公休假日。因為公休假日大多日法定的。對于調解干部職工的生活節奏,身體狀態是有益處的。至于疫情造成的工作中的損失,可通過努力工作,適當加班來挽回。(個人觀點,有誤批評)
貴司的規章制度是違法的。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規定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且勞動者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如發生糾紛,勞動者可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單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分?下面?幾種?情況?:
1、如果勞動者在本單位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年休假天數為五天。
2、如果勞動者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年休假天數為10天。
3、如果勞動者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天數為15天。
國家的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新勞動法: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親假的,年休假假期沖抵寒暑假、探親假假期。單位不能安排年休假的,需按日工資標準給予補償。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