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最低標準_請問加班工資基數怎么確定?
特邀律師
請問加班工資基數怎么確定?
計算加班工資的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 確定;
(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依照前款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各種假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加班費不應計入最低工資。因為加班費是額外加班獲得的,如果不加班就沒有,也就是非固定工資部分。加班工資是法定的,只要勞動者有加班,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相應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給職工發放加班工資的話,那他這樣做就是違法的。
對于最低工資和加班費之間的關系我國法律有以下規定。《勞動法》第48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同時,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第12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 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從上述規定條款的第一條(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可以看出來加班費是不應該計入最低工資的。
以上是我的個人觀點,希望可以幫到你。
最低工資標準,這是以當地的實際生活情況來制定得,當地的生活水平高低,還有社保參保的最低檔次,最低工資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才制定得,這個紅線不因須突破,如果工人工資低于這個標準那就是違法行為。最低工資標準可不是所有工人工資的標準,工資標準工種不同工資標準也不同,最低工資標準一般工人工資都會超過得,只有少數人工資是以最低工資標準領得。
上海從2018年4月1日起,月最低工資標準從2300元調整到2420元,增加120元,上調幅度約為5.2%;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20元調整到21元。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上海市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下的崗位津貼,伙食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住房補貼也不作為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即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不包含勞動者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2019年的最低工資還未公布!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平時加班費是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一般企業發到員工本人手中的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而加班的工資就是以基本工資計算的。 您所指的南京市加班工資計算標準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如果在上述范圍內,則是允許的。但如果公司每個人都是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加班費,那肯定是不允許的。
加班費根據國家規定,依照的算法是:
(一)平進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國家規定是按平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基準計算,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有三種算法:
一、平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以基本工資計算,不包括各種獎金、補貼等,基本是以地方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加班費,這也是絕大部份公司的計算方式;
二、是以員工每月綜合工資折算成小時工資,包含各種獎金、補助,這種算法對勞動者來說很有利,但極少有公司是用這種算法的,畢竟這樣算法加班費是非常的高。
三、從簽訂合同就約定加班小時工資,不管員工工資多高,加班費約定不變。
加班費低于正常工時工資,根據上面第一、三種情形是很可能出現的,基本上并不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