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_對黨員的五種紀律?
特邀律師
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一、警告 警告是一種警戒性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輕微的一種制裁方式,是指公務員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違紀,應當予以及時糾正和警示。
二、撤銷黨內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是重于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分,是一種比較重的黨紀處分。這一處分適用于那些所犯錯誤性質、情節嚴重,不宜再擔任黨內職務的違紀黨員。
三、留黨察看 留黨察看,是黨的紀律處分中僅輕于開除黨籍的一種重處分。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高于原任的職務。
四、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最嚴重的一種黨的紀律處分。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五、嚴重警告處分 嚴重警告處分的審批程序與警告處分一樣,一般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并按照處分黨員的批準權限,逐級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在黨內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因為犯了錯誤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般也不影響其擔任原來的職務, 如果由于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原來的職務而被黨組織免職或被調動工作,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或調動,不含有對受嚴重警告處分黨員附加懲處的意思,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黨組織對違紀黨員處理的基本原則:
(1)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2)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3)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4)堅持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5)“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
一、根據中紀發[2008]19號文中的精神,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涉嫌違犯黨紀的黨員干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文件中,組織處理的方式有三種停職、調整、免職。但從其他文件規定及實際工作來看,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責令辭職等,誡勉談話也可以視為組織處理。總之,在組織處理這一塊,現行制度、法規還不完善,沒有統一的執行標準及程序,有待于進一步規范完善。
二、紀律處分指黨組織對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行為的黨組織或個人,按照黨內法規有關規定所作出的紀律處罰。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包括改組、解散。
對黨員紀律處分有五種一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開除黨籍
誣陷他人的行為,構成誣陷罪。
1、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屬于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九條: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為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條例。
5、《條例》分為總則、分則、附則3編、11章、133條,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主要有改組和解散兩種。
改組,是指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所采取的紀律處理措施。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外,均自然免職。解散,是指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所采取的紀律處理措施。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在新成立的黨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布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