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 夫妻一方簽字_房產買賣合同夫妻一人簽字生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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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房產證上注明是“個人所有”,你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從法律上將是有效的;
2、如果是你們夫妻婚后購買的房產,從法律上講,屬于你們夫妻共有財產,你的配偶可以向你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
3、如果買方不知道是夫妻婚后購買的房產,買方屬于善意購買,你的配偶無權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不管房屋登記在夫妻那一方名下,夫妻一方作為出賣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都有效。但買受人面臨夫妻另一方不同意出賣房屋而得不到房屋的物權的風險,但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夫妻共同承擔違約責任和損失賠償。其中簽字一方是直接責任,不同意出賣一方是夫妻共同債務。另外,夫妻一方作為買受人則不存在無權處分的問題,完全有效。
對于這個問題,關鍵是要看夫妻一方到底是要買房還是要賣房?因為題目當中只是說夫妻一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既有可能是買房也可能是賣房,而買房和賣房作為夫妻一方而言,能單獨做主的權利是不一樣的。
比如,如果夫妻一方背著另一方私自購得了一套房產,那么通常這種情況下,不論他動用的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另一方配偶不會持異議,因為一般來說,買房不會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造成什么損失,即便一方是對外借債,或者是用共同財產所購買的,但所購買的房屋依然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這種情況下,一方可以自行做主,也不會認定為無效。
但是如果一方是擅自出售房產,那就要另當別論了,首先要看夫妻一方出售的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必須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因為該房產不是屬于一個人的,應當是雙方的,所以在處分的時候應當雙方協商一致,在另一方不知曉的時候擅自處分屬于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假如另一方追究下來,是可以要求確認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
但是如果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為無效,而使買房人遭受損失,那么需要看具體的情況,看看是否可以追究夫妻乙方的違約責任,或者看看買房人是否屬于善意取得,能夠獲得該房屋的產權,這個需要看具體的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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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最近的司法案例來看,一般認為:購房人通常情況下難以得知簽字一方是否故意損害另外一方的權利,同時由于房產的價值較大,認定夫妻之間有互為代理的權限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所以認定合同效力的關鍵是該房產登記在了誰的名下。 一、不動產物權以公示為原則,當由夫妻一方簽訂買賣合同時,購房者有義務審核房屋登記在哪一方名下。當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或者登記在非合同上簽字方名下,那么購房人僅與夫妻一方簽訂合同,而且在沒有得到夫妻另一方授權的情況下,不能輕易認定購房者為善意,因為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在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所以,該種情況下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經過夫妻另一方的追認。 二、如果房屋登記在夫妻中的簽字一方的名下,那么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因為購房人只負有對房屋產權狀況形式審查的義務,《物權法》規定房屋的產權證書是享有不動產所有權的證明,購房人可以相信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是唯一的產權人,有權處分該房產。購房人沒有義務去審查出賣人是否已婚,轉讓的房屋是否為只登記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之類的信息。
賣家夫妻中一方擅自賣房,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有平等的權利,夫妻雙方非因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后,取得共同意見。
參考法律依據:
①、《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③、《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中更是明確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
要結合其他證據認定,如果其他證據足以證明雖然只有一個人簽字,但夫妻另一方是同意,或者明知而未反對的,有效。反之無效。另外還有善意第三人的問題,如果購買人有合理理由證明自己不知道這是夫妻共同財產,并且購買房屋的出資不低于市場價的70%,就會被視為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那么房屋交易就是有效的。夫妻一方只能追究另一方擅自處分房產的責任,而不能要求撤銷合同。
【1】二手房買賣合同夫妻雙方一方不在場,沒有寫委托書,另一方簽字無效。
【2】這類案子往往是夫妻不和,一方買房,賣房,簽了合同·,拿到錢了。
另一方沒有寫委托書,另一方不知道買賣房之事。往往一方拿到錢后跑掉,或者留著自己用,
另一方還蒙在鼓里。
如果價格正常,買房者是善意取得。夫妻另一方吃了虧,無可奈何。
因此夫妻買賣房產一方簽字,另一方不在場,又沒有另一方親筆委托書,
賣房,買房合同無效。
這需要看具體情況。法律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