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過程中受傷_司法機關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導致他人輕傷如何處置?
特邀律師
既然是公司讓某人或要求某人做某事,即使非法人,對于他的行為法律上認定為職務行為?!蹲罡咴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同理,對于工作人員職務人員簽署合同,后因合同違約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只要該行為是公司同意的職務行為,則由該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得看具體情況。例如,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但是,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再比如,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但卻造成無辜人員傷亡的,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法人具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對于其員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非因自身主觀原因所造成的損害,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法律依據如下: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二十七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第二十八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十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