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民事權利的保護_胎兒能享受民事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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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繼承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這是《繼承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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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但是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你好,對于「胎兒有生命權,但是其生命權不能損害孕婦的權利」這種觀點算是一種價值取舍,因為嚴格意義上講胎兒并沒有形成完整的個體,仍然是依附于母體即孕婦而存在了,如果保留胎兒的生命權就會對傷害到孕婦的權利,那肯定會選擇保護孕婦,道理很簡單“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對于胎兒的權利目前我國民法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從這方面也可以看出,對于胎兒的認定并沒有形成完整的權利的客體,遇到取舍的問題肯定兩者其害取其輕,選擇保護孕婦毋庸置疑。本人是支持這種主張的。
1.民法通則規定:自然人從出生起有民事權利能力.胎兒不具有權利能力,只有在出生后才能成為民事主體,法律規定保護胎兒的利益,實際上是為了保護未來主體的利益,民事權利能力只能始于出生.2.盡量爭取在10周內做人工流產。因為妊娠月份愈大,手術并發癥愈多,故不要等妊娠月份大了再行流產或引產手術。作人工流產術前1周內應避免性生活,術前1日要洗澡、更衣,避免著涼和感冒。手術當天早晨禁食或喝點糖開水。體溫超過37.5℃時應改日手術。手術時要與醫生密切配合,不要過分緊張。
法律專業解答。2017年3月15日通過的民法總則草案中,關于胎兒的民事權利完整的描述是: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從條文可知,胎兒確實存在民事權利,但僅僅在遺產繼承中,接受贈與等有利情況中,才會存在。(利益保護可以舉例如下。你想讓胎兒花一毛錢買你的一棟別墅,無效。免費給胎兒一個棒棒糖,有效。)
所以也請你把法律條文看完整,問題說完整。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兩個例外 1、在繼承中胎兒的應留份額。 2. 、死者的人格利益保護。 《民法總則》第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胎兒只有在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情形下,被視為有民事權利能力,其他情況下沒有民事權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