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租賃合同最長幾年_農村集體土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
特邀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該期限適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于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所以除特別主體意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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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央不是出臺了一項政策,農村宅基地和農村集體用地可以出租,年限不等,最高可以在四十年左右,實際要看雙方約定時間,在某種投資上不破壞周邊環境,時間就會久一點,不論你做什么,都不能以環境為代價,那是做不久的,即便簽了合同也沒用。所以說農村用地可以出租。
這個問題涉及到法律的效力問題。
先看看法律規定。
《立法法》第九十二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合同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都是全國人大頒布的法律。其中前者是一般規定,后者是特殊規定。根據《立法法》的規定,這種情況應當適用《農村土地承包法》而不是適用《合同法》。也就是說: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根據這個規定,如果是耕地承包七十年是無效的,應當調整為三十年;如果是草地,應當調整為30-50年,如果是林地,70年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
土地租賃最長時間為20年。《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你現在提出收回土地是合理的,其一,該土地的承包人是你,對外出租合同也不是你本人所簽,沒有得到承包人的同意,社區長所代簽合同無效。其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是你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