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的構成要件_地役權的規定?
特邀律師
地役權是物權中用益物權的一種。 地役權,舉個例子通俗的說,比如你家要走到公路上,一般要繞個彎比較遠。但是,如果你從鄰居家的菜地開一條路,那就很近了。你就跟鄰居約定,我在你家菜地開一條道,我給你10萬元,我用10年時間。這樣你就享有這個菜地上開路的權利,使用這條道路。但是,這個菜地不是你家的。
地役權不用登記,主要是地役權重要性遠低于其他各種不動產物權。比如:在農村水溝的取水地役權,難道還要去有關部門登記嗎。采用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不想給地役權成立的條件太簡單了,是為了保護其他人的權利。所以你如果覺得地役權比較重要,可去登記,確保自己的地役權完整,如果不重要,那就不去登記唄,反正也有效。
不是,地役權具有從屬性,主要有
1、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為讓與
2、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為其他權利的標的
3、地役權隨需役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消滅而消滅
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其二,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
1、地役權的成立要件:首先要有兩塊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時存在,這是地役權成立的前提;其次,必須是為了給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第三,必須是使用他人的土地;第四,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必須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一起轉移,不能與需役地分離而轉讓,也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成為其他權利的標的。
2、所謂無主物,指不屬于任何人所有之物,他人可以通過先占的方式取得所有權。無主物可以分為兩大類,拋棄物和無主的自然物。拋棄可以消滅所有權,使有主物成為無主物,此處所說的拋棄物是指被拋棄所有權的動產。拋棄行為,首先要有拋棄的意思表示,因此要求拋棄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除此之外,還要實施拋棄行為,即放棄對動產的占有。因此,遺失物和埋藏物并不一定屬于無主物,必須確定無人主張權利之后才可認定為無主物。無主的自然物包括不屬于禁止獵捕的野生動物和野生植物,法律保護的不得采集的野生植物除外。
3、幫工者致人損害的法律責任承擔: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地役權是益物權的一種。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鋪設管線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動產或者限制他人不動產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便利與效益的權利。
通俗化的地役權的內涵主要表現為以下三點:
(一)地役權是因土地相鄰近而產生的權利;
(二)地役權的內容須由當事人進行約定;
(三)地役權的權利范圍多于相鄰權的權利范圍。
擴展資料:
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