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人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嗎_遺產繼承順序是什么樣的?
特邀律師
是的。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一條規定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綜合以上兩條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被繼承人的子女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而代位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此時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理應做為第一繼承人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代位繼承是和本位繼承相對應的一種繼承制度,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它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制度. 也就是說代位繼承人是以他所代替的人的法定繼承順序參加繼承的。 打個比方你就理解了: 父親在爺爺之前去逝,爺爺去逝時孫子就以父親的地位參加繼承,和姑姑、叔叔一起平等分割遺產。
法律對遺產的繼承規定詳細的繼承順序,對死者生前監管照顧送葬的叔叔,是否可以繼承財產,要結合具體情況來看。
首先,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也就是說,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是高于法定繼承的,如果死者留有遺囑或者與叔叔簽有遺贈扶養協議,在死者去世后,其叔叔就可以按照協議繼承死者財產的。
其次,如果死者沒有遺囑或與叔叔沒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那么就按照法定繼承來執行。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按照這條規定,死者的叔叔不在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繼承人中,不具有對死者財產的繼承權。死者是離異,其財產只能有其兒子繼承,盡管兒子失聯,但失聯并不意味著他就失去了繼承權。此時的叔叔只能是死者的財產代管人,并不是財產的合法繼承人。如果死者的兒子尚在,死者的兒子出現后,有權向死者的叔叔索要父親的財產。如果死者的兒子在死者去世后也去世,死者的財產將由死者兒子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最后,法律并未規定第三順位的繼承人,死者的叔叔不是第一、二順位的繼承人,并不意味著就無法得到死者的遺產。對于一切遺產糾紛的解決,最好還是通過協商。如果死者的兒子沒有去世,對于死者生前監管照顧送葬的叔叔,可以通過協商獲得一部分財產來補償,或者要求支付一部分遺產的代管費用。如果死者的兒子也已經去世,且沒有繼承人的,死者的叔叔是可以因照顧送葬死者而獲得死者的財產的。
代位繼承人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繼承,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代位繼承人雖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參加繼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繼承自己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而是代位繼承被代為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正因為如此,代位繼承又稱為間接繼承。
所以,代位繼承人為數人的,原則上由數個代位繼承人平分被代為人應繼承的份額,而不能由數個代位繼承人于其他繼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但這僅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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