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農村建設用地_村莊用地屬于建設用地嗎?
特邀律師
一畝五萬,十畝五十萬征用,你一家得了五十萬;然后你一家進城買一戶八十平米的樓房,還剩二十萬吃穿行醫等。看看十畝地能建多少八十平米的房子。十畝地是多少后人的囗糧?
村里土地從集體所有變成了建設用地,是否意味著有什么大變化?
農村的土地雖然用途改變了,但它的性質并沒有改變,依然是集體所有制土地。按題主所說的已經變成了建設用地,這樣這塊土地今后就改變了農用地的用途,隨時都可以批準建筑,有可能是民宅,也有可能是建筑企業,這些年開發區用地就是這樣來的。
農村的土地,在沒有被征用之前,無論怎樣規劃,農村農民沒有得到賠償款,這個土地性質就不會改變,只有通過正當手續依法征用后,這個土地的性質才可以改變。農村土地不是可以隨意改變用途的,國家根據發展需要,每年都要有計劃的按照一定比例,審批每個地區建設用地的數量,地區再按照各地需求,進行合理審批。地方政府也要根據實際需要,劃定一定數量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這樣被批準為建設用地后,這個土地的用途就可以隨時改變了,今后說不定什么時候就會被征用。
農村的土地被劃定為建設用地,這就意味著遲早要被征用,如果是農民的承包地,農民可以珍惜這個機遇,該怎么做,不用細說,這些年各地都有征用土地的例子。
按照慣例成片劃定為建設用地的用途,一般都是政府用來招商引資,開辦工業開發區。這樣就有可能對周邊的經濟有所拉動,農民盡早維繞工業開發區謀劃自己的事業,也是應當考慮的問題,可以經常了解相關信息,做好自己的打算,機不可失。
據資料顯示,養殖場用地性質代碼是E6-M-M2,依次屬于農村用地、生產用地、農業生產設施用地。《全國土地分類》和《關于養殖占地如何處理的請示》規定:農村養殖用地屬于農業用地,在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于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僅對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審批。在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不破壞耕種植前提條件下,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今后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決定將耕地養殖用。
不可以的。這個是有基本農田保護法的。任何個人、企業、單位都不能占用或者改變土地性質的。
現在耕地都有耕地紅線,這是為了保護我國十幾億人口的最基本保障。國家有國家的耕地紅線,地方也有地方耕地紅線,這個是不能碰的。政府、國家單位需要占用的,也要經國務院審批同意之后才可以,但也有規定,你占用多少耕地,你就要開墾多少土地的原則等。
謝謝悟空小秘的邀請!這是一個農村集體土地的概念問題,我來和大家作個討論交流,更多生活息息相關的土地和三農知識,請關注“土地觀察員”。
要想把這兩者的區別搞清楚,我們要先從農村土地性質的相關概念說起。我們知道,農村土地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大的方面說分為兩類,一類是農用地,包括耕地、草地等,一類為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使用土地,都要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這幾個方面經批準是可以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也就是說,有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就是擁有了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使用權,除了可以建設住宅處,還可以建設工廠企業、公共設施等,而宅基地使用證只能供本集體成員建設住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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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長作為在職村干部來回答題主這個問題,簡單通俗點講一講它們到底是啥,有啥關系。
一、先講一講農用地和非農用地,道長不羅列學術定義,就用白話來講。
農用地,就是那些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
非農用地,知道了農用地是啥,非農用地其實不用過多解釋,不拿來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我們通常說的農村建設用地就是非農用地。
二、再講一講宅基地和建設用地。
宅基地,就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用于興建住宅的土地,屬于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一種福利,其他人無法享受。
集體建設用地,就是集體經營性用地和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用于建設集體公共設置或者集體產業企業等。
嚴格意義上講,宅基地屬于集體建設用地中的一類,集體建設用地涵蓋了宅基地。
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通常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而宅基地的使用只要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就行。
其實對于普通老百姓而言,不需要知道的太詳細,因為我們生活中只有宅基地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至于集體建設用地,說實在的,不懂是正常的,懂了也沒啥大用。村里建個廁所,建個停車場,建個公園,利用集體建設用地,老百姓也不太會去關心它們的用地手續怎么樣,老百姓只關心,自己家宅基地有沒有被侵犯,宗地有沒有被占。
但凡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都會經過村民代表大會通過,會公示,會上報,也會招標,幾乎不需要普通老百姓監督啥,因為上面還有土地管理部門監督,城建部門監督,審計部門監督,人民政府監督。
所以老百姓多了解一些宅基地的相關政策是對的,畢竟與自己有直接關系,你們說對不對?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是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礎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用地等,付出一定投資(土地開發建設費用),通過工程手段,為各項建設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載能力或建筑空間,不以取得生物產品為主要目的的用地。
若村莊用地屬于上述用地,那就是建設用地。
1、鄉鎮村公益事業、公共設施用地。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經營性用地。
這個本身就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一大用途。
2、村民住宅。
不過從今年開始農村用地要申請得到審批,為了規范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宅基地審批會變得嚴格,避免隨便使用宅基地的現象出現。
3、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
4、以集體經濟組織為主體開發建設公租房、鄉村休閑旅游養老等產業,或者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聯營與其他企業合作開發此類產業的。
在日前印發的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方案》的通知中,北京、上海、沈陽、南京、杭州、合肥、廈門、鄭州、武漢、廣州、佛山、肇慶、成都等13個城市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
按照方案的描述,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的好處有三:
一是可以增加租賃住房供應,緩解住房供需矛盾,有助于構建購租并舉的住房體系,建立健全房地產平穩健康發展長效機制;
二是有助于拓展集體土地用途,拓寬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增收渠道;
三是有助于豐富農村土地管理實踐,促進集體土地優化配置和節約集約利用,加快城鎮化進程。
除此之外,通過改革試點,在試點城市成功運營一批集體租賃住房項目,完善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規則,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成果,為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提供支撐。
5、在33個農村“三塊地”改革試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用于商品住宅以外的經營性項目。
6、返鄉下鄉創業人員,可依托自有和閑置農房院落發展農家樂;也可通過租賃農房或與擁有合法宅基地、農房的當地農戶合作改建自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