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和質權的區別_如何區別抵押和質押?
特邀律師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人分不清質押和抵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其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動產或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下面用實例說明這個問題。
甲向乙借款一百萬。乙說,現在老賴這么多,誰敢借給你這么多錢,除非你有東西押著。
甲說,沒問題。
第一種情況,甲有價值二百萬的房屋一處。甲和乙一起到房產交易大廳辦理了一份房屋的他項權利證書交給乙,并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甲如果不按時歸還乙本金和利息,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將歸乙所有,甲必須協助辦理產權轉移手續。這種情況就屬于抵押。
第二種情況,甲手里有一座宣德爐,有權威部門的鑒定證書,價值二百萬。
甲將宣德爐交給乙,乙出具收據一份,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果甲不按期歸還本金和利息,宣德爐無條件歸乙所有,如果甲依約還款,則乙在收到全額還款后必須將質押物宣德爐歸還甲。這種情況屬于質押。
擔保物權包括抵押、質押、留置的統稱,也即是質押、抵押是擔保物權的具體表現形式。
抵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于: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占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抵押權及其特征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擔保的財產變價款并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的特征:
第一、抵押權是從屬于債權的擔保物權,是就抵押物買得的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二、抵押權不移轉抵押物的占有。
第三、抵押權具有物上代位性。
第四、抵押權人在全部債權受清償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
質權及其特征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證書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以之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權的特征:
第一、質權的設定必須移轉占有,以某些特定財產作質物時,還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質權的標的主要為動產或權利,不包括不動產。
第三、質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從屬性和不可分性。這是擔保物權具有的一般特征。
質權是債權人于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占有或經登記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是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并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與質權有以下區別:
1.擔保標的不同(1)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
2.成立要件不同(1)質權以質物轉移占有為必要,質物的占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占有。
3.擔保的機制不同(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2)抵押權為非占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