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案件當庭宣判嗎_被判緩刑上訴,會被改判實刑嗎?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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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的,一般刑事案件,被取保候審后,會被釋放回到現實中生活,然后等待檢察院是否起訴。
如果檢察院起訴的話,收到通知后,你需要在期限內回到公安局,然后你會被收監到看守所等待法院開庭。
開庭后,如果當庭宣判緩刑,你會被當庭釋放,但是還是需要回看守所辦理手續(其實刑事案件一般否不會當庭原判)
如果不當庭原判,你會回到看守所繼續收監,等待判決,到時候會有法院的人會到你們監室的門口叫你的名字,然后宣布你的判決,如果你是緩刑,會立馬釋放,然后在看守所辦理手續就能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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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見:一審宣告緩刑,依法應當庭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如果一審刑事案件法院對于被告人適用了緩刑,為什么如果被告人在押的法院應當庭釋放并改變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呢?原因就在于‘’上訴不加重刑罰‘’司法原則在一審法院判決中的體現,為什么這么說呢?因為即使原告丶被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檢察院提出抗訴引起二審除外),二審法院審理后只要對一審判決的罪名確認丶法律適用予以認可,就只能‘’駁回上訴丶維持原判‘’,而維持‘’原判‘’就包括緩刑的適用。從法理邏輯上看,而緩刑的適用,就是一審判決確定被告人一定刑種和刑期‘’有條件的暫不執行‘’,那么,一審法院當庭宣告被告人緩刑當庭釋放被告人并改為取保候審在法理邏輯上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一百三十四條中明確規定:一審法院宣告適用緩刑被告人在押的應當庭釋放。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符合緩刑法定條件即可判緩刑,這個與是否當庭宣判沒有直接關系。緩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上訴不加刑是原則,上訴后加刑是例外,絕大部分當事人在一審判決作出后都想通過上訴追求輕判,但害怕的就是這種不確定性的例外。
對于一般的刑事案件,的確是遵循上訴不加刑的原則,在僅有被告人一方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情況下,二審法院不會因為被告人的上訴而加重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就不一樣了。
檢察院為什么會抗訴,道理很簡單。對于刑事案件你可以把檢察院看做是原告,代表國家指控被告人有罪。所以在法院做出判決后,被告人認為判重了可以上訴要求改判更輕的刑罰;此時相當于原告地位的檢察院同樣可能認為法院判輕了,從而通過抗訴的方式,要求二審法院改判更重的刑罰。對于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二審中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只要檢察院抗訴了,不管被告人有沒有上訴,二審法院都可以改判重刑。
此外,上訴不加刑還有一種例外。被告人提出上訴后,二審法院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將案件發回重審,發回重審后因為有新的犯罪事實檢察院補充起訴,在此情況下法院是可以基于新事實、新證據而改判更重的判罰。
所以說,上訴不加刑是原則,上訴加刑是例外,對于刑事案件的上訴,也要有清晰的認知、評估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