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犯和實害犯的區別_什么是危險犯?
特邀律師
危險犯是與實害犯相對應的概念:以對法益的實際侵害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稱為實害犯;以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是危險犯。
食品安全保護的法益大,因為一旦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牽涉面廣,后果難以預料,所以國家從這個角度出發,一般都會從嚴制定法律。中國刑法把食品分為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前者危害極大,所以制定為抽象危險犯,后者危害相對較小,國家制定為是具體危險犯,所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食品罪并非實害犯哦。
作為與實害犯相對應的犯罪,危險犯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重要犯罪類型,其涉及公共安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等領域的21種犯罪。例如,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成立,要求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因而屬于危險犯。
危險犯的既遂,要求行為人實施的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犯罪行為,只要造成足以發生嚴重后果的危險狀態即為既遂.并不以嚴重后果的實際發生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結果犯的既遂,不僅要求有犯罪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缺少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說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不齊備。
實害犯是指以造成法定的實害結果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行為,既使結果沒有發生,也可能構成犯罪既遂.如:受賄罪、綁架罪、敲詐勒索罪、誣告陷害罪、拐賣婦女兒童罪、脫逃罪、煽動分裂國家罪、聚眾斗毆罪、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結果犯,依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與否作為犯罪既遂與未遂區別標志的犯罪.如:故意殺人罪、盜竊罪、詐騙罪、高利轉貸罪、采集、供應血液事故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舉動犯,行為人一著手實施實行行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某一具體犯罪構成要件m從而構成犯罪既遂(犯罪既遂一旦形成,就不可能再轉化為犯罪未遂等其他犯罪停止形態)如:煽動民族仇恨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煽動群眾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罪.危險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脊髓標志的犯罪,主觀上可以直接故意,可以間接故意,對直接故意構成的這類犯罪來說,其既遂i也不是造成物質性的有形的犯罪結果,而以法定的客觀危險狀態的具備為標志.如: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
如果采取這樣一個非嚴格結果無價值的分類框架,基本上可以做下述分類:1、行為犯2、結果犯:2.1實害犯 2.2危險犯:2.21抽象危險犯2.22具體危險犯首先,侵害犯應該是你的筆誤,因為當前占主導地位的觀點還是認為犯罪都是侵害了法益的。其中,1與2的區分觀點頗多,有否認行為犯的概念的,也有認為考察構成要件中是否將結果作為要件來劃分,亦有觀點主張結果與行為是否沒有時間間隔,或者認為只需要行為作出即告既遂,無需其他結果發生(通說)。其中2.1、2.2的區分如上述回應。
1.我本來也一直很糾結 結果犯和實害犯的區別,后來感覺二者其實想表達的都是一個意思,只是表述不同。比如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結果犯)要求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實害犯)要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我是真的找不出其他的區別了。。。
2.關于案例中的投放危險物質,因為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其實不屬于這個罪。將米缸換成公共水缸,行為人向其投毒的行為已經可能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了,因此已經既遂。因為這個罪屬于具體危險犯,所以是不能以是否造成實際危害結果作為既遂的標準的。況且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一經確定,就固定下來,不可能先既遂又中止。之所以沒有實際危害結果也要既遂,從價值判斷上說明這個罪的危險系數很高嘛。
3.破壞交通工具罪也是具體危險犯。破壞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后果。之所以有后面那半句,可以看作將實際上發生傾覆毀壞作為法定刑升格條件。
舉例舉動犯: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結果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行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罪。危險犯:破壞交通工具罪。舉動犯也稱為即時犯,是指按照規定,行為人一著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一般都是比較嚴重的、危害性比較大的行為,例如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等。危險犯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定的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行為犯是指分則規定的基本的犯罪構成不要求有危害結果的發生,只要實行行為完畢,基本構成要件即為齊備的犯罪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