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的死刑怎么執行_注射死刑是怎么處理的?
特邀律師
不少人可能都發現,在死刑執行現場,都會停有一輛救護車。不論是在刑場還是在指定的羈押場所,都會有這種現象存在。
有人可能會產生疑問,這輛救護車的用途到底是什么?實質上這是死刑執行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法醫必須要在場。
我國目前的死刑執行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槍決,二是注射。
槍決一般都由人民法院法警執行,若沒有條件執行,則可交付武警執行。注射死刑一般都在指定的刑場或羈押場所內執行。
目前的死刑執行程序是這樣的:先是罪犯會見親屬,法院通知檢察院進行監督,然后是對罪犯驗明正身,最后由法醫復驗。
死刑執行后,還會有一些規定。其中一條是通知家屬領取尸體,若有火化條件,則直接領取骨灰,同時要對這些進行記錄。
從整個執行程序來看,始終都要有法醫在場,那么承載法醫人員與相關設備的載體就是救護車。這是救護車在場的主因素。
那么,救護車在場的具體用途都有哪些?
第一,驗證死刑犯生命是否終結。判斷人是否死亡,必須要有專業的醫生或法醫來給出結論,判斷死刑犯的生命也是如此。
通常在死刑執行完畢后,在場法醫會及時上前檢查,判斷死刑犯生命是否終結。有時需要專業工具,救護車就是協助功能。
這一環節非常必要,執行現場也會出現死刑犯未當場死亡的情況,這時就需要法醫作出科學死亡評判,防止發生意外情況。
第二,對意外情況能及時處理。大部分人面對死亡時,都會有恐懼心理,死刑犯也不例外,有的被嚇癱軟,有的直接暈厥。
在這種情況下,法醫就得使用救護設備對暈厥的死刑犯進行救護,確保下一步執行程序能順利進行,這是第一種救護作用。
雖然執行射手都是經過專業訓練,但也難免會出現失誤,傷及其他的執行人員。如果有意外發生,法醫會在第一時間處理。
這是救護車在場的一個急救作用。
第三,救護車其它幾種特殊用途。以前救護車具有處理死刑犯遺體的用途,負責對自愿捐獻或無親屬的遺體進行醫學處理。
五年前,死刑犯遺體捐獻已全面停止,救護車的這項用途也已消失。
在采取注射方式時,法醫同樣必須要在場,在死刑執行完畢后,法醫要根據相關設備給出死亡結論,這個與槍決時一樣。
救護車還有一個功能,可用來運送遺體。這個從遺體處理規定上可以看出,有條件火化的,救護車會將遺體送往火化場。
有時救護車也會作為注射死刑的指定場所,隨著注射刑場的不斷出現,救護車的這個功能也在弱化,會被專業刑場代替。
總體而言,執行死刑時,救護車在場的主要作用概括起來就是檢驗與救護。這是死刑執行過程中,必須要有的一個環節。
簡單的來說,他們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最后一夜,每個監室都有1到2個重刑犯,每個監室都會有經濟犯,而經濟犯,一般賬號里從來不缺錢,無期到死刑,一般都會跟在這個經濟犯的后面·經濟犯會跟他們一同吃飯,每天都有好吃,好喝的·有煙抽!別問為什么經濟犯心甘情愿的供他們吃喝!一:不缺這點錢。二:換成任何一個人,身邊天天睡著一個快死的人,你不哄好他,萬一哪一天同歸于盡也不是沒有可能的~所以,現在的死刑犯,根本不知道哪一天會結束他們的生命··最終判決下來,只知道生命進入倒計時!獄警基本每天都找他們談話!也可能到最后一晚上,賣菜的車,會故意給他們所在的監室多留點炒菜!親身經歷,東北一哥們,早上被五花大綁的時候,依然很淡定。走在走廊里,弟兄們:保重!一般都是沒起床的時候靜悄悄的進行!現在是安樂死。有的人直接癱在地上!有的人卻沒事!有的死刑犯可能是個孝順的兒子(女兒)。
我國的死刑除死刑立即執行外,還包括死刑緩期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被判處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給予兩年的緩期,這就是刑法中所稱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2.究竟是不是判死刑,要看具體情況。死刑適用的對象如下:
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根據這一規定,死刑的適用對象是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這里的罪行極其嚴重,是指犯罪的客觀危害性極其嚴重和犯罪的主觀惡性極其嚴重,也就是所謂罪大惡極。應當指出,罪行極其嚴重是刑法總則的一般規定。在刑法分則對適用死刑條件往往加以具體規定,例如情節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造成嚴重后果、危害特別嚴重等。在適用死刑的時候,應當同樣遵守上述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關于死刑適用的條件。
3.我國現行死刑的執行方式(2種)
一、槍斃,即用步槍從死刑犯腦后打一槍,行刑時死刑犯采取跪姿,行刑人員(警察,有別于普通警察)用步槍從死刑犯腦后打一槍,如果一槍打偏了,再補一槍,直至犯人死亡,經過法醫確認,犯人已死,然后尸體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屬領回尸體。
二、注射,這是近來使用較多的死刑執行方法,行刑時犯人被綁在椅子上,由法醫向犯人的手臂靜脈注射藥劑(一般順序為麻醉劑、肌肉松弛劑和心跳阻滯劑),犯人一般在幾分鐘內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經法醫確認,通知家屬領回尸體,自行火化。
注射死刑是死刑的執行方式之一,在我們國家現階段死刑執行的方式主要還是槍決,注射死刑僅僅是作為一種補充的方式存在。當然這是注射死刑的特點所決定的。
一審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執行命令后,必須在七日內交付執行。和死刑執行命令一并送達的,還有最高院統一配發的死刑注射劑。之所以叫死刑注射劑是因為不知道里邊到底是什么物質。
需要執行注射死刑的,執行法官會安排法警押上專門的死刑執行車。把被執行人押上車后,讓他躺在車里,然后固定住他的四肢。把特定的儀器連接到被執行人的身體上,然后儀器上就會顯示被執行人的腦電波。
之后現場只會人員會下達準備注射的命令,收到命令后執行人員會把注射器的針頭插入到被執行人的身上。這里并不是一個針頭,而是兩個,一個是鎮靜劑一個是真正的致死劑。在接到執行的命令后,執行人員就會摁下注射泵的按鈕,然后就會把致死劑和鎮靜劑注入到被執行人體內。
藥物注射完畢以后,兩分鐘內被執行人首先陷入昏迷狀態,然后慢慢的心臟停止跳動,腦電波變成一條直線,代表著被執行人已經死亡,死刑執行完畢。死刑執行后會拍照片,制作死刑執行筆錄,然后入卷。
以上就是注射死刑的執行全過程,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問題都可以關注并私信我,我會盡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