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賠錢了還能立案嗎_私了賠錢了還能立案嗎?
特邀律師
現在路上車多人多,難免就會發生刮蹭、輕微碰撞等等輕微交通事故。而很多事故當事人因為趕時間、怕麻煩等各種各樣的原因,選擇私了解決,也就是不經司法程序,不需要交警開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事人雙方私下解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私了解決,處理不當的,會給自己帶來無盡的麻煩。
1、僅限于財產損失交通事故。 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2、僅限于當事人對事故的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且自愿達成損害賠償協議的交通事故。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后(不必保護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發生財產 損失事故,當事人雖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3、僅限于沒有公共危險的交通事故。
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4、僅限于無公共財產、他人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5、僅限于合格駕駛條件的交通事故。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6、僅限車輛可以自行移動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最后,“私了”后續問題。
很多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人身體當時并沒有什么不良反應,故在“私了”時,對于醫療費用的預算往往比現實中支出的低。
可是,人體就是奇妙!原先看著還挺好的身體,這會兒卻被醫院檢查出了大問題。這時,就會涉及大量的后續醫療費問題。
可是肇事方往往會為了自己以后安枕無憂,常常會在協議中寫明“對以后出現的任何問題,概不負責”,而受害人在簽協議時,也認為自己以后不會有太大問題,而沉默答應。
當出現后續醫療費問題時,交通事故雙方往往會因此爭得面紅耳赤,問題又一次出現。
發生交通事故之后可以選擇私了,但是在做選擇之前一定要分清楚情況。如果只是輕微的沒造成人身傷害的交通事故,可以私了。
如果存在機動車沒有號牌、沒有保險的、沒有檢驗合格標志、司機沒有駕照、駕駛員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等情況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當報警處理。這既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也是為了保障大家的安全。
私了賠錢還能立案嗎?,刑事案私了并賠錢來掩蓋罪行必須立案。如果是民事之間雙方達成協商私了賠錢就不能立案。
所謂私了,是指雙方當事人不經過司法程序、協商解決糾紛。刑事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是刑事和解。當事人在不起訴案件決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達成和解。不能另行達成和解的,檢察院會依法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 當事人在不起訴決定作出之后反悔的,檢察院不撤銷原決定,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在這里,我個人想提醒大家的是,作為公民,在作出每個決定前,應當盡量慎重,竟可能避免事后反悔的情況。能夠私了的刑事案件,原則上都是自訴案件,自訴案件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撤訴后,是不可以再立案的。公訴案件僅針對民事賠償部分可以私了,刑事部分是不可以私了的,故如果是較嚴重的刑事案件,私了了也是可以立案的。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你這種情況不可以再報警,因為當時已經協商解決完了,如果后續發現了另外的情況,比如當時協商時遺漏的,可以找當時負責協調的警察反映情況,提供證據,提出要求!
依我之見:由人民法院”處理中”的刑事自訴案件,原告同意和解并撤回刑事自訴的,不得反悔,依法原告撤回自訴后該案更不可能轉化為公訴案件。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當事人雙方有權自訴丶反訴丶和解丶撤訴的訴訟權利。而這里的”刑事自訴”,指的是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由法院受理后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發出出庭傳票丶開庭審理丶刑事判決的訴訟過程;
而這里的”刑事反訴”,指的是刑事自訴案件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刑事被告人也有權反訴原告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亦有權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原告的刑事責任;
而”刑事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自訴案件過程在法官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前提下,可以進行調解,在被告人認錯愿賠償求得原告的諒解的情況下,原被告人雙方和解原告向法院撤回刑事起訴的訴訟行為。
從上述自訴丶反訴丶撤訴的簡析中可以看出一一這一系列的”訴”,即是司法機關的人民法院開展的司法活動的過程及結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嚴肅的司法行為,而非兒戲,一旦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定,即“同意撤訴”的裁定一經作出一旦生效,該裁定必須執行。
當然,如果受害人一方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之前,雙方經朋友或有關組織調解而答成諒解放棄刑事自訴,事后侵害方卻不予履行賠償承諾的,受害人一方有權反悔以前私了答成的諒解,并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刑事訴訟法規定也十分明確刑事自訴案件是公民之間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微刑事案件而不需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丶檢察機關起訴的,而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因此,本案例中的刑事自訴案件在人民法院審理中原告撤回起訴后,更不可能轉化為所謂的公訴案件。
所以,在刑事自訴案件中,當事人雙方如何行使訴訟權利須慎重。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刑事案件私了通常的講,指的是刑事和解。
所謂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288至290條對刑事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進行了專門規定,按照法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范圍。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對于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逃逸致人死亡已經屬于刑事案件了,公案部門會立案,由檢察院提起公訴。私了屬于民事賠償部分,主動進行賠償可能會作為量刑的參考依據之一。但是具體判多長時間需要看案件具體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如下: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私了的案子是可以重新立案的,私了雙方執行了也可以反悔的,合同法規定了一個除辭期間,對有重大誤解和顯示公平的合同都可以在一年內申請人民法院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