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_什么是無期限合同?
特邀律師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說勞動合同沒有期限,在本質上跟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一樣的。
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一般在一家企業的工作時間都比較長,忠誠度和能力都已經得到企業的認可,這個時候,要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和企業來說,都是很艱難的決定。但同時也是基于上述情況,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牽涉的補償金額相對更大。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三種情形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
一、協商解除
補償標準:
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補償標準:
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只有簽訂時間,沒有約定止期時間的合同。這表明雙方在履行合同中,只要不遇到法律規定和不可抗力的因素,都應遵守“長期有效”的信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我國在實施勞動法之前沿用的在冊職工制,全民所有制職工和集體所有制職工都是一經批準在冊,都屬于無固定期限合同。故造成“鐵飯碗”的特有歷史。
現在雖然勞動合同大多是依法簽訂有期限的,但還有特殊業務、特殊工種需要無限期地發揮具有特殊技能的勞動者的作用,是沒有約定合同期限的。如國防科工、重要保密類的工作人員應履行無限期勞動合同。
你好,不行的,固定期限合同就是固定期限合同,這個性質不會因為你連續在一家企業工作10年以上就可以改變成無固定期限合同的。你想要合同變成無固定期限,那么你只有兩種方式可行,一是現在跟企業協商,改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企業愿意,你們隨時可以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變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就是等你本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的時候,你主動要求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無故不得推辭,必須與你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此二法外,沒有其他的可能了。
我給你解釋一下為什么你這種情況不能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知道,你跟企業簽訂的合同都有法定的合同性質,簽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就必然是固定合同性質,不管你在一個企業里面干了多少年,勞動合同的固定期限性質不可改變。萬萬不可因為自己在企業干了10多年,就以為可以成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你之所以有這樣的疑問,可能是對《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內容規定不太理解導致的。我想我下面說的話應該能夠給給解釋清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上述這段勞動法規的理解就是,你在一個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了,當你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之后,如若你還想和企業續簽勞動合同,你再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你想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完全由你自己決定。當你決定好簽哪種期限的合同后,企業都應該按照你的合同意愿簽相應的勞動合同。所以,你之所以問能不能把你現在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因為你片面理解了法律規定,你只關注到自己連續工齡滿10年了,就覺得可以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但你沒有意識到現在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還在產生法律效力,你還是固定合同工。我這樣說應該已經很清楚了吧,估計你能夠理解的。
總之呢,你不用擔心自己的合同性質,因為你既然已經在一個企業里面連續工作10年了,相信你的這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沒有多久就要到期了,等到期的時候,不管企業方面是什么意思,你只要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夠了,到時候企業必須跟你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的愿望自然就會達成。
以上就是我的一些個人看法,希望對你理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幫助。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留言咨詢,我知無不言。
謝邀,回友:職工就職于本單位工作,連續年滿十年的,以及就職于本單位工作,已經簽過兩次勞動合同,需要續簽的第三次勞務合同,勞動者有權依法提出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務合同,符合勞動法,也受民事通則條例的保護。
根據題主的這個問題,可以看出您對國企無固定期限合同,還不是很了解其到底有何作用與好處!我也看了其他朋友的回答,發現有不少人,也沒有真正理解透徹。因此,我將借此機會向各位職場朋友說說此問題。
一、什么叫無固定期限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凡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雇傭關系,就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其目的是為了明確勞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更好的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雇傭時間的長短關系,而將勞動合同分為期限合同(以前叫臨時合同)、固定期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以前叫長期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這里應注意“無確定”“終止時間”,兩個修飾限制的詞語,它表明了勞動者是可以一直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到退休,當然這也只是理論上的表述!要想實現這一點,肯定是會有一些具體條件得滿足。這點后面再說!
因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第1個好處:保障勞動者工作的穩定性與持續性,簡單點說就是勞動者不容易失業。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簽訂有哪幾種情形。
《勞動合同法》已經非常明確的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主要有3種情形,其中第3種,只是被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主要是為了更好的保護那些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三、無固定期限合同,在用人單位裁員和招錄中的作用。
1、擁有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在面對公司裁員時,可以享受優先留用的權力。
《勞動合同法》第41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2、擁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裁員公司重新招收員工時,享有優先被錄取的權利。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也就是說擁有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在面對企業裁員,或者是招重新招錄新的員工時,他們都享有優先的權利。
注意: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者還享有一種特別權利。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舉例說明一下。張三在a公司,工作了12年,已連續簽訂了4次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第3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就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因此張三完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從第7年開始,每月支付自己雙倍的工資收入。當然用人單位可能只愿意,從第11年開始支付其每月雙倍的工資。
通常情況之下,有關部門的裁決,會以連續兩次簽訂勞動合同開始計算。也就是說從第7年開始,就應該支付勞動者每月雙倍的工資。
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國企里意味著終生穩定的工作。
通常情況來說,在國企里擁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只要不觸犯原則性的大問題,犯一些重大的錯誤,幾乎能夠確保自己工作的穩定,沒有什么失業的風險。
這比那一些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來說,他們工作的穩定性要強得多。比如那一些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只要在勞動合同到期以后,存在著被用人單位解聘的可能。
此時,如果用人單位解聘了這種固定期限合同同的勞動者,那么用人單位只會給其支付,一年1月的經濟補償金。
對于那些無固定期限的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那么他們就可以得到每年兩個月的月工資經濟賠償金。
所以,如果按正規的解聘途徑執行,那么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比其他的勞動者得到的經濟補償金要高得多。
無論在什么樣的企業單位里的勞動者,都應該重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忽視和小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給自己帶來的權益與保障。
只要有條件和機會,能夠簽訂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就最好是一定要簽訂,畢竟這對我們來說是一種很好的保護措施。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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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沒有及時簽訂書面合同的,那么勞動者反映到勞動局解決,申請雙倍工資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超過1年仍然未與勞動者簽合同,那么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書的,那么勞動者要申請雙倍工資賠償?! 》梢罁骸秳趧雍贤ā贰 〉谑臈l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萌藛挝蛔杂霉ぶ掌饾M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