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出生的嬰兒享有人身自由權嗎_人身自由權是指什么?
特邀律師
人身自由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維護其行動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組織非法剝奪、限制的權利。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自主參加各項社會活動、參與各種社會關系、行使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基本保障。一個人喪失了人身自由權,也就無法享受其他民事權利。
侵犯人身自由權的主要表現侵犯人身自由權除表現為侵犯貞操權、婚姻自主權、知情權外。主要表現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動,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恥、恐怖心理,妨礙其行動。
人身自由內容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
2、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為人格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權,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信及其它通訊手段,根據自己的意愿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體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屬私生活秘密與表現行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隱匿、毀棄,公民通信、通話的內容他人不得私閱或竊聽。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圍內有獨立為行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人格權。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圍內有獨立行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人身自由權包括以下兩種權力:
1、身體自由權身體自由權也稱作行動的自由權,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作為和不作為,不受非法限制、剝奪、妨礙的權利。身體自由權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體行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或剝奪自然人的身體自由,即為侵權行為。以非法強制治療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體自由,就是侵害了身體自由權。
2、精神自由權精神自由權,也稱作決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權。在現代社會,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從事正當的思維活動,觀察社會現象,是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法律應當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權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思維的權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內在思維活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為侵權行為。擴展資料人身權與人身自由權的區別:人身權是指與權利主體人身不可分離,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人身權的主體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1、生命權、健康權。《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2、姓名權。《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3、肖像權。《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謂“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來達到自己一定的經濟目的。如未經本人同意,將其照片陳列在照相館的櫥窗內,或用來作廣告、商標等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仲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4、名譽權。《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沒有,必須要有監護人